1757年 3月 2日,法国人达米安被判处死刑,处决方式是:“送到格列夫广场,用烧红的铁钳撕开他的胸膛和四肢上的肉,用硫磺烧焦他持凶器的右手,再将熔化的铅汁、沸滚的松香、蜡和硫磺浇入撕裂的伤口,然后四马分肢,最后焚尸扬灰”。这次漫长的处决仅仅焚尸扬灰便用了足足四个小时,为什么要用如此酷刑对付达米安?因为他谋刺国王,弑君之罪,十恶不赦,这次漫长而残忍的行刑正是要树立这样一个样板来警示所有对国王心怀叵测之人。 这样警示、威慑性的公开行刑我们并不陌生,二十年前,还是孩童的我便目睹了千人审判、游街示众、公开枪决,当社会发展到今天,公开的酷刑早已绝迹,甚至公开的处决,公开的游行示众都消失于文明社会之中,为什么呢?原因就在于法律惩戒的目标和目的已经开始转向,法律惩戒的目标已经变成犯罪行为的本身,而法律所附带的耻辱柱意义也逐渐消褪,众人唾骂和遗臭万年式的法律取向已经逐渐不容于赋予所有人同等权利的现代文明,这也是为什么香港这类地方的司法过程中嫌疑人要戴上黑色头套的原因。尽管我们的法律逐步在前行,但是好像这种现代精神依然在其他地方被违背着。 人肉搜索这个互联网时代的新产物一直有着这样一种内在取向:用群体道德的攻诘来树立一种被认可的道德标榜,这更与耻辱柱相似,这一根又一根的柱子在昭示,与群体道德相左的异端只会落得到这同等的下场,罪人们还不觉悟吗?细细翻看并不算漫长的人肉搜索史,没有任何一次大规模的人肉搜索脱离了这样的一种取向,群体正是在一次又一次人肉搜索运动中树立着自己认同道德的合法性,并以近乎暴虐的方式惩戒这种不道德,潜在目的就是警告那些异端们。于是获得了这种道德合法性的人肉搜索便大行其道,这些脱离内化道德范畴的社会行为究竟是否符合现代法律精神却被人悬置一旁了。 即使不道德者,便可以被钉在耻辱柱上供世人唾骂吗?人肉搜索对公民隐私的威胁暂且不谈,这种道德耻辱柱难道是文明社会应该有的现象吗?如今这样一个价值多元的社会,完美的道德圣贤或者楷模早已经绝迹,在一条底线之上的任何道德取舍都应该被包容,那个想象中整齐划一的道德准则已经失去了存在的合法性和必要性,只要不违背法律这一基本底线,道德终究是个人选择,“人肉搜索第一案”非常典型,法律无罪的王菲就像那达米安,被捆绑在众目睽睽之下任人凌辱,甚至不应当有辩驳的理由,在这样一个道德警示惩戒的目的下,任何暴虐的行为都理所当然,王菲的隐私权、名誉权也失去了正当性。当有人因为婚外情触怒群体道德,众人便可以动用人肉搜索这一武器对其施暴,以耻辱柱的方式来昭显爱情的忠贞?其他不论,就仅仅是暴虐的把他们作为群体道德批判标靶便与现代精神相异,即使我亦认为他对妻子的背叛不道德,我们也只能期望他自身的反省或者群体道德的感化,那种以人身攻击,隐私揭露甚至现实骚扰的表达方式,让这些原本道德与善良者与暴徒何异?如此道德,堪比更不道德。 法治是我们孜孜以求的目标,这样一个目标的达成,需要我们去除那些有违现代法律精神的遗毒,比如搭起刑台把那些不道德者狠狠鞭笞然后死死钉在耻辱柱上以诫后人,这根耻辱柱钉在互联网与钉在广场上有什么区别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