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司法救济渠道远远不够
阅读() 评论() 发表时间:2009年06月23日 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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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最高检主办的举报网站
公民们把目光聚焦在检察机关的举报网站和举报专线上,这说明他们对于这种司法救济的方式是认可的。作为公民行使监督权的具体表现形式,举报是受法律保护的公民权利。对于这个公民权的行使,以往多是通过向有关机关寄举报信或者信访的方式来实现的。这种方式一是让公民无法掌控举报信去向,二是增加了公民的举报成本,三是容易让公民从司法救济转向信访救济。 为什么这样讲呢?主要还是在于司法救济的渠道较窄,要么是往检察机关寄一封举报信、打一个举报电话,要么到法院打官司,而检察机关不会主动告知是否收到举报信,在法院打官司如果牵涉到地方公权力,还不能排除受到行政干扰的可能性。这些有限的司法渠道很容易出现此路不通便阻塞的情形,无法从司法上满足公民的利益、权利等诉求,其结果就是公民转而寻求信访救济等其他救济渠道。这对于一个要树立司法权威、打造法治社会的国家来说,显然是不利的。 办检察机关的举报网站,这与办民间的举报网站差别很大。民间主要是起到一种监督作用,这种监督还需要避免不实信息的流传,这对于民间举报网站管理者的管理水平和法律素质以及人力物力都是一个较高的考验。而由检察机关主办举报网站,等于把民间的草根监督上升为了司法的国家监督,从一开始就进入了司法渠道,有法可依。这也明晰了检察机关的责任,便于人大、传媒等其他方面对司法机构进行二次或多次监督。 网络举报无疑是检察机关拓宽举报途径的一项重要举措,而举报本身,对于惩治犯罪、行政纠偏等都具有明显作用。资料显示,2003年至2008年,全国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线索80%来自群众举报。这就是说,举报是检察机关办案的主要信息来源,进一步扩大这个信息来源,等于给更多的不法分子敲响了警钟,同时也能更多地让一些公民能够通过司法救济渠道获得正义。 拓展司法救济渠道非常关键,只有司法救济渠道越来越多,人们才会越来越多地寻求司法支持,才会对司法产生信仰。司法机关也应当将已有的司法救济渠道进行司法程序的厘清,通过程序正义来引导实质正义,实际上,只有建立一整套明晰、规范的司法程序,信件举报、电话举报、网络举报这些举报方式才能够因应司法改革的发展方向,抬高司法救济在社会中的信心指数。因此,更多地拓展司法救济的渠道,不仅可以满足公民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还可以推动社会的整体法治进程,利在千秋。 原标题为《更多地拓展司法救济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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