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不能由政府自由裁量
阅读() 评论() 发表时间:2009年07月02日 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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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五六月份,在广州生活多年的徐大江分别向广州市的7个部门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的内容完全一致:2008年1月至2009年5月间对流通领域的所有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徐大江陆续收到回复,不过7个部门的答复各不相同,有完全公开的如物价局、有部分公开的如药监局、有暂缓公开的如林业局、有询问处罚对象后再公开的如质监局。而明确回复不予公开的广州市工商局,已经被徐大江告上法庭,此案数日后将开庭审理。
在政府信息公开这个领域,不同的职能部门居然给出不同的答案,这说明在政府内部就信息公开仍未达成普遍共识。可广州是全国最早进行政府公开的地区,《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早在2003年就正式施行了。它是我国迄今为止由地方政府制定的第一部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政府规章,被法律界称为国内首部“阳光政府”法案。“阳光”了6年时间,按道理也早该统一认识了,为什么各个部门政令不一,甚至还完全拒绝公开呢? 这只能说明在政府信息公开这一块,各个职能部门在实际工作中还掌握着自由裁量权。由于缺乏对政府信息不公开的具体处罚和纠错机制,公民个体不得不诉诸司法途径以求公开。而司法途径是最后的途径,这种途径不仅要公民个体付出巨大精力,也有损政府部门形象:政府打赢了官司,这对信息公开的承诺不利,也使人产生行政干预司法的想象;政府打输了官司,则不正好表明其对信息公开的阳奉阴违吗?所以无论如何,政府部门兑现信息公开承诺,切实履行对公民知情权的保障,是最佳的方式。 制度一经制订,如果没有约束力,理论上光鲜亮丽,实际上软弱无力,那这样的制度就很容易变成“橡胶泥”,想捏成什么样就捏成什么样。于是,我们才可以看见广州市的这七个部门对信息公开的反应不一。当然,每个部门包括完全拒绝公开的部门或许都可以从制度中找到辩白的依据,但这只能说明某些部门对信息公开根本就是缺乏诚意,他们对公民知情权也没有什么清晰的认知,甚至可能把徐大江这样的人当成不可理喻的刁民。但在中国,正是徐大江这种敢于较真的所谓“刁民”在推动着社会一点一滴的进步。 政府信息公开的目的是在于让施政行为透明化,避免行政专断。如果对于信息拒绝公开,或者想公开什么就公开什么,完全自说自话,那是无限政府的表现,是“权力无限大、责任无限小”的传统施政模式,那便没有必要搞信息公开了,也没有必要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道理很简单:如果连信息公开这样的基本服务都做不到的话,打造领先的服务型政府岂非痴人说梦?!遏制政府部门在信息公开上的自由裁量,其实就是要以法律为宗,使施政行为法治化、程序化。 值得高兴的是,广州市物价局回应要完全公开,对于这样自觉按照信息公开条例办事的机构,应当给予褒扬。这是一个层面。另一个层面是,必须尽快统一各职能部门对于信息公开的思想,明确哪些应当公开,哪些必须公开,公开的对象是什么,程序是什么,不要大而化之,让人让己都摸不着头脑。也就是说,从细节上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不能让职能部门随心所欲地想怎么办就怎么办。这样会使制度陷入空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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