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言消法为楼市提供“后悔药”
阅读() 评论() 发表时间:2009年06月11日 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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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市“后悔药”不过是一家之言
赵志疆 已实施15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迎来第一次大修。昨日,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刘俊海教授称,此次修改将进一步拓宽消法适用范围,例如保护精神商品的消费。此外,三类商品交易或将适用后悔权,包括购买汽车、房屋等。(6月10日成都商报) “退房潮”愈演愈烈,“后悔”之声不绝于耳。正是基于这样一种背景,“后悔权”这个概念刚一提出,立刻成为了世人关注的焦点。虽然不乏叫好之声,但反对的意见显然更多,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声音是“房市又要回暖了!房托们可以放心大胆地托市了,交易量上升,制造虚假繁荣,然后后悔退房……” 毋庸讳言,在各地风起云涌的“退房潮”中,普遍存在“假按揭”等违法行为,不难预料的是,如果购房真的有了“后悔权”,此类“借鸡下蛋”甚至“左手倒卖右手”的欺诈事件将越来越多,从而使银行面临更大的资金风险。赋予买房者“后悔权”,表面上看起来是为了维护消费者利益,然而,为了避免购房者因“后悔”而退房,开发商必然竭尽全力将房价维持在一个更高的水平,如此一来,已经购房者自然无需“后悔”,但没有购房者恐怕是要追悔莫及了。此举的潜台词似乎是,“炒房无风险,投资需尽快!” 显而易见,如果在购房“后悔权”中有真正的赢家的话,莫过于开发商和炒房者两类人群,这难道就是修改消法想要得到的结果?想要搞清楚这个问题,不妨先来回顾一下“后悔权”这个概念,是如何进入消法视野的。 针对与日俱增的网上购物消费投诉,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呼声日渐强烈,“后悔权”本来就是针对远程购物等新兴购物形式而提出,实际上,这也正是刘俊海教授此番以电视直销为例的原因所在。某些西方国家的“后悔权”,其实也主要针对远程购物领域而言,旨在为那些消费者因无法了解商品真实性能而无从体现选择权的领域,提供一份额外的保障。然而,这里的所谓“后悔权”有两个基本前提:社会诚信度总体较高,不至于使“恶意退货”成为常态;“后悔权”并非无限期拥有,而是有一个固定的期限。市场环境等各方面差异的存在,使得那次辩论毫无结果,乃至于时至今日,人们对“后悔权”这个概念依旧倍感陌生。 如果说在远程购物领域内的“后悔权”,还能起到一定的拾遗补缺作用的话,在日常消费活动中,同样的规定未免有些多此一举——购房首先需要签订合同,已有《合同法》保护的消费者,何必另辟蹊径寻求“后悔权”的庇护?如果是因房屋质量等问题心生悔意,完全可以依法讨还公道;如果是因房屋价格缩水而心有不平,则完全是自己所应承担的投资风险,寄希望于凭借“后悔权”撕毁合约,明显违背《合同法》中的“允诺禁反言原则”。如果价格缩水也能成为后悔的理由,任何投资行为岂不是都可以理直气壮地讨要“后悔权”,长此以往,白纸黑字的合同岂非只是一纸空文? 道理虽然如此,“后悔权”的最终结果未必如此不堪。这不仅是因为,在更需要法律规范的远程购物领域,“后悔权”还远未达成共识,在日常消费活动中显然更加久远,同时也是因为“后悔权”的概念只是进入了消法“5年立法规划”——姑且不论5年规划的时间本就漫长,即使规划得以通过并最终颁布实施,显然也需假以时日。尽管是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教授此时此刻的表态充其量不过是一种个人见解,不妨姑妄言之、姑妄听之。 即使如此,笔者依然想善意地提醒刘俊海教授一句,在当前的楼市环境中,还是慎言消法为楼市提供“后悔药”为好——释放这样的信号,无异于为高烧不退的楼市火上浇油,同时也是为望房兴叹的普通民众心里添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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