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惩治多次跳楼秀之外更要倒算责任
叶扩
为讨薪、为感情纠纷而上演“跳楼秀”,有的甚至受雇于人,以“死”要挟来讨政府一个承诺。针对吴振鑫等广州市人大代表的建议,广州市公安部门近日在答复中表示,对以寻死的方式故意破坏公共秩序的,采取治安拘留处罚,对多次以寻死方式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将其送劳动教养,目前此法收效显著。(《南方日报》6月25日)
跳楼秀,应该说具有一定中国特色的现象,其中折射出利益表达机制缺失,法治制度并不完善等诸多问题。笔者以为,之所以在“跳楼”的后面加上“秀”字,除了一些别有用心的出名出气,证明自身存在等因素之外,更多的是一种现实的无奈。如果有伸冤诉苦解难的机会,大多数人是不想被逼上跳楼自杀的地步的。可以说,选择跳楼的人,往往都是身处社会底层的弱者。
诚然,在那些玩“跳楼秀”的人里,是有一些受雇于人,甚至不愿意走合理合法的渠道解决,固执己见,硬是要以死要挟,胡搅蛮缠,扰乱社会秩序,消耗警方,浪费社会资源,这种人确实是有必要受到惩戒,所以,我也很赞成广州公安部门的做法,轻者治安拘留,重者劳动教养。这也是基于批评教育这原则,应该能为多数市民所接受。
但正如笔者前面所说,多数为讨薪等问题走上跳楼自杀之路的人,往往都是农民工,都是典型的手无缚鸡之力的弱者,他们的利益诉求或许没有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没有得到彻底和妥善的一次性解决,甚至还被人处处刁难,在这种情况下,这些善良的弱者可能会一次次走上绝路,又一次次被善良的市民报警施救,那么公安部门面对这样的特别情况,恐怕就不能雪上加霜,把板子尽打在这些弱者身上了吧?不同的人和事,还得要区别对待吧?
笔者以为,与其说把跳楼秀的责任追究到这些弱者身上,不如反攻倒算那些欺压弱者、拖欠工薪的老板,还有那些或助纣为虐,或漠视民众利益的有关部门。为此笔者还建议,应当在不久出台的修订条例中,增加因拖欠工薪导致恶性事件的相关内容,进一步明确劳资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并可配合相关的司法解释,完善法治基础,如由老板拖欠工薪引发事端,则严加惩处,全额支付医药费,甚至治安拘留,或将其送劳动教养等,要让“无良”老板为拖欠工薪这种违约失信的行为负出巨大代价。
记得广东省劳动学会副会长梁满光,在不久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说过,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数量再大,也毕竟是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权,远远胜于因维权渠道受阻而出现的“堵路”、“跳楼秀”等过激行为。在惩治多次跳楼秀行为的同时,笔者更建议有关部门能及时介入劳资纠纷,加强日常监管,积极妥善处理,遇到多次跳楼秀,要多作反思,而不是一股脑把问题和责任都推给跳楼秀者。毕竟,“零容忍”多次“跳楼秀”,显然是不近人情,毕竟现在中国的利益博弈机制还非常欠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