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推行姐弟恋矫枉过正(转载)
阅读() 评论() 发表时间:2008年03月06日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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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内蒙古赤峰学院副院长郭丽虹提出,必须将现行《婚姻法》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修改为男女相同或女大于男,鼓励适婚男女以“姐弟恋”的模式组建家庭,最终解决男女人口比例失衡。(3月6日华商报-人大代表为何鼓励姐弟恋?) 郭丽虹代表的这项提议,依据的是国家统计局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当年21、22、23岁三个年龄段,100个女性只能对应不到92个男性。她认为这是当前大龄未婚女性增多的原因,如通过修改《婚姻法》推行姐弟恋,不但可以减少大龄未婚女性,还可以防范20岁以下男多于女所带来的问题。
建议立法推行姐弟恋,矫枉过正,不过是个馊主意。若真的这样做,让男女最低结婚年龄相同或女大于男,按男性22岁的年龄标准执行,会延缓女性最佳生育时机。若按女性20岁的年龄标准执行,不利于人口低速增长,且按生物科学依据,男性到21岁才基本发育成熟,才能够承担生育下一代的重任,若把男性结婚年龄改成跟女方一样为20岁,不仅不合适,也违反生物科学。 建议立法推行姐弟恋,是一种极端思维理念,会导致行为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的恶果。由于是法律强制性规定,短时间虽会促使未婚男女比例平衡,但时间一长,又会出现另一种反差现象,即100个男性只能对应不到92个女性,一旦出现这样的局面,不是同样不利于社会稳定和谐吗? 再者,男大一点,女小一点,是中国的民族习惯,已经深深流淌在民众的血液之中。通过立法强行改变人们的传统观念,缺乏民众基础和可行性,执行起来难度会很大。俗话说,法不伤众,一项法律侵害了众多人的利益,这样的法律怎能实行下去? 婚姻在于自主,姐弟恋在于自愿,没有自主自愿这个基础,法律会显得苍白无力。据了解,广东省35岁以上未婚大龄青年中,女性比例高达70%,有关方面也只对“姐弟恋”采取一些适当的鼓励措施,而没有搞强制性规定。国家要想适度扩大姐弟恋的比重,缩小未婚男女年龄上比差,关键在于倡导牵引,让其慢慢形成习惯,而不能通过立法强制推行,使缺乏群众基础的法律成为空中楼阁。把这个关键牢牢把住了,法律才能产生正确的导向,才不会犯下不可挽回的历史性错误。(转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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