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名词解释

阅读() 评论() 发表时间:2008年11月06日 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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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是损失的不确定性。它有两层含义,一是可能存在损失;二是这种损失是不确定的。
危险单位:是发生一次风险事故可能造成标的物损失的范围。
风险的基本要素:风险因素风险事故损失构成
风险事故(Peril)是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偶发事件。
损失(Loss)是指非故意的、非预期的和非计划的经济价值的减少。
纯粹风险(Pure risk)是指只有造成损失而无获利可能性的风险。
投机风险(Speculative risk)是既可能造成损失也可能产生收益的风险。其所致结果有三种可能:损失、无损失和获利。
静态风险(Static risk)是由于自然力变动或人的行为失常所引起的风险。
动态风险(Dynamic risk)是由于人类社会活动而产生的各种风险。
财产风险(Property risk)是可能导致财产发生毁损、灭失和贬值的风险。
人身风险:是指人们因生、老、病、死、伤残等原因而导致经济损失的风险。
责任风险(Liability risk)是指因侵权或违约依法对他人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应负赔偿责任的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在经济交往中,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由于一方违约或犯罪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
风险成本:是指由于风险的存在和风险事故发生后人们所必须支出的费用和预期经济利益的减少。
可保风险(Insurable Risk)是保险人可接受承保的风险。即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风险。
保险:是保险人通过收取保险费的形式建立保险基金用于补偿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在人身保险事故(包括因死亡、疾病、伤残、年老、失业等)发生时给付保险金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
原保险(Original Insurance)是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构成投保人与保险人权利义务关系的保险。
再保险(Reinsurance)是一方保险人将原承保的部分或全部保险业务转让给另一方承担的保险,即对保险人的保险
重复保险(Double Insurance)是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同时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其保险金额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共同保险: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同时联合直接承保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而保险金额之和不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告知: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缔结前和缔结时以及合同有效期内,就重要事实向对方所做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
说明:保险人就保险事项的解释。
保证是指保险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存在或不存在的允诺。
弃权: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放弃按保险合同的规定可以享受的权利。
禁止反言:是当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已经弃权的情况下,将来不得要求行使这项权利。
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一是有损失有赔偿;二是损失多少赔偿多少。
代位求偿原则:是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委付:是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时,将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利连同义务移转于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是指投保人向多个保险人重复保险时,投保人的索赔只能在保险人之间分摊,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损失金额。
近因: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因素。
保险合同(Insurance Contract)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围绕着设立、变更与终止保险法律关系而达成的协议。
投保单 (Application Form)又称要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文件。
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订立正式保险合同的一种书面文件。
保险凭证(Insurance Certificate)保险人签发的证明已经承保的书面证明。
暂保单(Binding Slip)是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未出立之前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向投保人签发的临时凭证,亦称临时保险单。
批单(Endorsement)又称背书,是保险人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出立的修订或更改保险单内容的证明文件。
保险人(Insurer)亦称承保人,是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根据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保险人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也是经营保险业务的人。
投保人(Applicant)亦称要保人,是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是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被保险人(Insured)是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受益人(Beneficiary)是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保险代理人(Insurance Agent)是根据保险代理合同或授权书,向保险人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并以保险人的名义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人。
保险经纪人(Insurance Broker)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人。保险经纪人是投保人的代理人。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即投保人对所保险保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或者以物质财产及有关利益、责任和信用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可保财产:是投保人可以直接向保险人投保的财产。
特保财产:是保险双方当事人必须特别约定后才能在保险单中载明承保的财产。
不保财产:凡是特别列明下予以承保的财产,都不能在企业财产保险中承保。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它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由于过失等行为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应对受害者承担的赔偿责任提供经济赔偿。
信用保险(Credit Insurance) 是保险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担保义务人(被保证人)信用的保险。
保证保险(Guarantee Insurance)是义务人(被保证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要求保险人向权利人担保义务人自己信用的保险。
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存、死亡两种形态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当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事故或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时,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预定的保险金或年金,以解决病、残、老、死所造成的经济困难。
年金保险:是指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的金额、方式、期限有规则并且定期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生存保险。
不可争条款又称不可抗辩条款:是指自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起,超过法定时限后,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误告、漏告、隐瞒某些事实为理由,而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
年龄误告条款:主要是针对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而真实年龄又符合合同约定限制的情况下而设立的,法律与保险合同中一般均规定年龄误告条款,要求保险人按被保险人真实年龄调整。
宽限期条款:是指如果保险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但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未按时交付分期保险费的,法律或合同规定给予投保人一定的宽限时间,在此期间,即使未交纳保险费,仍能保持保险合同效力。
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和复效条款: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是指保险合同在有效期间内,由于缺乏某些必要条件而使合同暂时失去效力,称为合同中止;一旦在法定或约定的时间内所需条件得到满足,合同可以恢复原来的效力,称为合同复效。
自杀条款:为了更好地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险人也出于维护自己的利益,在很多人寿保险合同中都将自杀列入保险条款,但规定在保险合同生效较长的期限后被保险人自杀行为,保险人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通常是2年,以防止被保险人预谋保险金而签订保险合同。
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现金价值不因保险合同效力的变化而丧失。
保单贷款条款:长期性人身保险合同,在积累一定的保险费产生现金价值后,投保人可以在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数额内,以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单作为质押,向其投保的保险人或第三者申请贷款。习惯上称为保单贷款或保单质押贷款。
受益人条款:它是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关于受益人的指定、资格、顺序、变更及受益人权利等内容的具体规定。
自动垫缴保费条款:该条款规定,投保人未能在宽限期内交付保险费,而此时保单已具有现金价值,同时该现金价值足够缴付所欠缴的保费时,除非投保人有反对声明,保险人应自动垫缴其所欠的保费,使保单继续有效。
健康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患疾病时发生医疗费用支出,或因疾病所致残疾或死亡时,或因疾病、伤害不能工作而减少收入时,由保险人负责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身体蒙受伤害而残废或死亡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
保险展业:就是保险公司进行市场营销的过程,即向客户提供保险商品和服务。
承保:是保险经营的重要环节,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选择,即保险人决定接受或拒绝投保。承保的基本目标是为保险公司安排一个安全和赢利的业务分布和组合。
理赔:即保险的赔偿处理,是指保险人履行保险赔偿和给付责任,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享受保险权利的具体表现,是保险补偿职能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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