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处女”是为了男女平等?
阅读() 评论() 发表时间:2008年12月04日 23:24
![]() 为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北京市制订实施办法用地方法规推动法律落实、保障男女平等的做法是值得肯定的。然而,其中适当延长女性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我们不妨简称为“处女”)退休年限的规定必然会遭人诟病,因为这种做法给人的感觉是在“男女平等”这一冠冕堂皇的旗号下搞“官本位”。 男女退休年龄到底是否该统一,这的确是个值得讨论的问题。如果立法者认为统一男女退休年龄能够彰显男女平等的话,那么这一立法思想就应该体现在立法的全过程和方方面面,而不能只是让“处女”拥有特权。倘若如此,就是一种不彻底的“男女平等”观念。如果按此规定执行,那么将会导致女性群体内部退休年龄不一样,一部分女性和男性退休年龄一样。如此一来,最终还是没有实现男女平等,而且在女性群体内部还制造了新的不平等。 我们不必怀疑立法者为保障男女平等的初衷,但是如果只规定“处女”等少数妇女可延伸退休年龄,那么公众就会以点推面,进而怀疑立法者的动机:到底是“男女平等”观念,还是“男女平等”的“官念”了。 实际上,只延长“处女”退休年限的规定,不仅是对“男女平等”思想的歪曲异化,而且也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直接亵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既要体现在执行上,更要体现在立法上。如果在立法上就搞特殊化,那么法律法规执行起来要实现人人平等就很难了。 其实,我们也不必惊诧于北京市拟出台这样的规定,因为在现实生活中,一定级别的官员享受着不同一般的特权是不争的事实。就是没有这样的规定,一些地方现在执行的也是一定级别以上的妇女干部与男性退休年龄一样。我们无法反对男女退休年龄应该统一,但统一的前提应是一视同仁,而不是有所差别。一定级别的妇女干部享有“男女平等”的优先权,割裂的是广大妇女与妇女干部的真挚与信任,加深的是干部与群众的对立情绪。 透过此规定推及一般,我们的有些法规、制度在制订过程中也存在这方面的问题,就是总习惯于在一种公众乐意接受的某个幌子下进行权力自肥,干些维护“官本位”的事。比如,住房改革、医疗改革、公车改革就是如此。在这些方面,普遍公众都先进行了改革,然而,一定级别以上的干部仍然在“后天下之忧而乐”。 有效防止法律法规以及政策制订过程中的“官本位”,最有效的办法莫过于信息公开、广纳民意。好在北京市的这一规定还未出台,只是在征集民意阶段,相信在公民参与力量的推动下,我们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会让人更满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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