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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禁令”之中有多少是废话?》

发表时间: 2008年03月22日 16时31分         评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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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禁令”之中有多少是废话?》
朱少华
“严禁酒后驾车,不论上班下班,公车或私家车都一样。”昨日,在重庆市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暨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上,市检察院纪检组长周忠渝宣布了“重庆市检察机关十条禁令”,凡是触到“十禁”高压线的检察官,一律停职或免职,再按党纪或《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据3月21日《重庆时报》】  
为了严肃党纪政纪和约束一些特殊部门职务行为,一些行业部门总是不断出台“禁令”和“严禁”,这些“禁令”和“严禁”看起来比较“恐怖”,也可能起到一些实际作用,但是看看这些所谓的“禁令”和“严禁”,其实不仅不新鲜,更是党纪政纪甚至法律早已经明确过的,也就是说就是没有这些“禁令”违反了也应该受到严肃处理,有的“禁令”甚至把法律明显禁止的行为,违犯就必须要追究法律责任也纳入到“禁令”中去,这更是一种荒唐,难道神圣的法律还没有这些临时出台的“禁令”管用?
就如重庆市检查机关的“十条禁令”, 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吃请、钱物、娱乐性消费,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危害司法公正。严禁滥用强制措施、警械警具、刑讯逼供,侵犯当事人人身权利。前则是不仅是检察机关的职业道德,也是检察人员必须遵守的纪律,这是检察机关的条例早就规定的,如果检察人员随意接受委托人的吃请、钱物、娱乐性消费,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这不仅丧失了检察人员的职业道德,违反了检察人员必须遵守的纪律,更是一种严重的腐败行为。
而滥用警具,刑讯逼供,侵犯当事人人身权利,就已经触犯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从重处罚。这根本不是一律停职或免职,再按党纪给予纪律处分就能解决的。而这个“禁令”的第十条更是可笑,“严禁酒后开车”,这可是交通法规的明令禁止的,违反了这个规定并产生后果的,可不是检察机关内部处理就能够完事的。这是交通法规,更是任何一位普通公民必须遵守的起码道德,如果一名检察人员连这个起码的道德都不能遵守,我们还能指望他正确履行检察人员的职业行为吗?
部门制定自己的“禁令”,大概也是为了更严肃的管理自己,但是通观近些年不断出台的“禁令”,许多“禁令”不仅在重复纪律和法律规定,明显弱于纪律和法律的惩处力度,甚至更有以“禁令”代替纪律和法律的迹象,试想,如果我们各行各业都能把国家明令禁止的纪律、条例、职业道德规范并严肃的执行起来,把法律当成行为的准绳,这样的“禁令”又有什么存在的必要?别说起不到多大作用,就是起到作用,也是我们党纪政纪和法律的耻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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