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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既然“同命同价”,何必加个尾巴?》

发表时间: 2008年07月16日 05时28分         评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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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既然“同命同价”,何必加个尾巴?》
朱少华
在深打工的外来农民工,发生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按城镇人口还是农村户口,在此之前的法律实践中一直存有争议。深圳中院出台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解决了这一争议,规范了两级法院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办案标准。即遇到交通事故时,符合条件的外来农民工能够享受市民待遇。【据7月15日《南方日报》】
这个消息让人欣慰,经过社会的不断呼吁争取,现在总算看到了“同命同价”的影子— —但是看看这个获得“市民待遇”的条件又让人心凉了半截,什么样的遭遇车祸者才能够和市民“同命同价”呢?那就是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换句话说,如果没有上述这些条件,你就是被汽车轧死在市中心,你也享受不到“市民待遇”。
本来这个“同命不同价”的政策就非常奇怪,我们生活同在一个国度,用的是同一部法律,不管是法律还是生活消费,都根本不会因为地方不同而区分对待,身体受到伤害后,到医院进行治疗,医院更不会因为你是乡下人而用不同的价格,民工在城市里犯了法,被追究法律责任,几乎不用考虑到就按“市民待遇”论处,更不会因为你是初来乍到就“手下留情”。怎么一旦遭遇车祸丧生就出现了“同命不同价”呢?按照一些地方的标准,同是一条命,农村人和城里人竟相差将近三倍,也就是说一个城市人命就抵得上三条农民的命,这样的“合法”合乎天理吗?
分析一下“生命不同价”的法律条文就能看出,现行的法律条文重视的是一种“生命的创造价值”,并不是“生命本身的同等价值”。我们常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是因为每个人的生命只有一次,都是同样的宝贵的。而现在就是因为生在城市,因为地区差别的不同,城市人口和农村人口比起来往往能创造和得到更多的经济价值,于是“身价”就高了,这岂不是荒诞?最宝贵的生命都不能“同命同价”,谈何什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们提倡“尊重生命”,现在面对城市人和农村人却是两种不同的尊重法,这岂不是矛盾?
“同命同价”是大势所趋,既然要革除弊端,就要彻底干净。这个《意见》告诉我们,如果不彻底革除,还会给人留下空子可钻,造成新的不公平,比如农村人在城市住上一年以上出了车祸就按“市民待遇”,那么城市人在一些农村住了一年以上出了车祸能不能按“农民待遇”?农村人在城里多半是打工,何谓“固定收入”?今天做小买卖明天到建筑工地打工算不算有“固定收入”?况且留下这样一个尾巴毫无意义,这除了表示我们对农村人的生命价值还保留一分歧视外,更多的还是歧视、歧视……
本文标签:同命  革除  条文  市民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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