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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文评论《法律之上还有“天理”》

发表时间: 2008年07月16日 05时30分         评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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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文评论《法律之上还有“天理”》

13日凌晨5时,一位今年36岁左右姓龙的女司机,在顺德伦教鸡洲某社区自己车库门口开车出来后,被早已埋伏好的三名劫匪抢去1万多元现金【后证实为8万】。劫匪得手后迅速坐上一辆摩托车逃窜,没想到龙女士随即快速启动汽车追上,过程中劫匪一死一伤。这件事被媒体披露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一位律师认为女司机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但民事责任很难说,毕竟龙女士的行为导致一名劫匪死亡。【据7月15日《广州日报》】
我们尊重法律,提倡理性,但是在一些特定的环境下,法律条文和理性往往会变成对坏人坏事的姑息和忍让,让那些穷凶极恶的人不仅能够得逞犯罪,能够逃脱制裁,还能够继续为非作歹。在这种情况下,受害者完全是在一种极强的自卫心理驱动下完成伤害罪犯的。这种行为不仅需要一种强大的精神和勇气,更有一种正义感做支柱。歹徒干的是丧天害理的勾当,按照我们社会的习俗来看,这种精神和行为来捍卫也是完全合乎“天理”的。而在事后如果受害者还要为此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尽管法律条文说的有理有据,但对社会和人们最基本的道德认识来说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我们试想当时龙女士所遭遇的事情,天刚蒙亮,她从自家车库里开车出来,这三个歹徒就拦住去路,处于本能她停下来,想不到歹徒一下敲烂车窗玻璃,揪住她的头发,就抢走了她几乎要幸苦三年才能赚到的8万块钱。龙女士的脖子被玻璃割伤了,头也扭伤了,对于一个女士来说,这种打击是巨大的。可想而知,歹徒当时吓这样的毒手根本就不会考虑到受害人的生命安全,而如果当时龙女士要是死抱着钱不放,或是脑筋清醒拼死抵抗,她可能当时就会被歹徒置于死地。庆幸的是当时她根本没有反应过来,也就是说她已经懵了。
当歹徒得逞以后离去的时候,受理重伤的龙女士才醒悟过来,歹徒就在前面骑着摩托车,而自己身下有更强大的汽车,她开动汽车拼命的朝歹徒追去,这更是一种本能,因为他们不仅给自己造成了严重的伤害,更夺走了自己幸苦几年的血汗钱,这时候她没有想到法律还授予了受害者一种“追捕权”,同样也不会想到这样穷追几个歹徒会伤害他们,即使伤害他们也会里所应当想到这是“天经地义”的,她也绝对不会想到自己的拼命追赶是一种多么高达的英雄行为,只能想到我要把我被抢去的钱追回来,甚至“我要报仇”。
过后法律专家们讲出来很多道理,有人认为劫匪抢钱后逃窜,实际上抢劫过程已经完成,女司机再去追,就不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了。因为在传统观点上,正当防卫是犯罪嫌疑人实施侵犯的过程中,被害人做出保护自身权益的行动。如果抢回财产,应该避免和劫匪发生争斗。如果是驾车撞到劫匪,已经可以取回财产,不应该对匪贼施加任何伤害,应该对其做好保护措施。法律鼓励公民追回财产的行为,而不希望看见任何伤亡事故,最佳方法应该是立刻报警,呼唤附近治安员和群众,利用群众力量追贼,单独追贼的风险太大。
这些道理都非常有理,群众更不会不懂得,但是我们不该忘记了一个最根本的情况,那就是“可操作性”。歹徒抢钱从抢劫到逃跑,受害人从被打伤到奋起追赶,这一切都应该看成一个事件的整体,和歹徒交手就是“正当防卫”,追赶夺回就成了“故意伤害”了?要追回财产,还要避免和劫匪发生争斗,不应该对匪贼施加任何伤害,应该对其做好保护措施。天哪!如果那些劫匪那么听话,他们还能当劫匪吗?受害者是人不是神,吹口“仙气”就能让人定身,就这样“合法”的维护自身权益,试问天下人,谁能做得到?
我们不提倡以暴治暴,但退一步说,当自己的权益遭到明明白白的犯罪侵害的时候,又没有更好的办法维护,靠自己的力量维护,最起码不是犯罪吧?况且犯罪分子所进行的行为更是“天理难容”的,让这样的人落到车毁人亡的地步正式其罪有应得。现在犯罪分子这么猖獗,公民的这种行为不仅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更极大的震慑力犯罪。但最近几年经常出现的这样案例,受害人却往往要为此付出惨重的代价,法律在这个时候显然已经成了那些不义者的“救命稻草”,不仅让更多的人感到了寒心,甚至让一些歹徒看到了“希望”,这难道不是我们法律的悲哀吗?
幸好,法律之上还有“天理”,而且这种 “天理”已经形成了几千年。公道自在人心,从网上传来的信息是90%以上的网友都支持龙女士的这种行为,不仅希望龙女士不承担任何责任,当地人还把龙女士视为“顺德的骄傲”。这也可以看成人们心中的一种良好愿望,同时更希望我们的法律能做相应的修改,如果这种行为得到法律的支持哪怕是默许,都将给那些违法犯罪分子形成巨大的压力和威胁,对改善社会治安也是有巨大好处的。而现在的情况是,好多人不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为这个维护的成本往往大于合法权益的损失,这一点也应该值得我们的法律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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