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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对刑事被害人补偿让国家的概念更“立体”》

发表时间: 2008年07月21日 05时58分         评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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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对刑事被害人补偿让国家的概念更“立体”》
朱少华
为救助刑事案件中经济特困的被害人,上海拟建立刑事被害人补偿金制度,最高补偿可达5万元。记者日前从上海市高院对政协委员的答复中获悉,目前这一制度已形成初步框架,并已上报上海市政法委。【据7月20日《新京报》】
在现实情况中我们常常看到,发生了刑事案件,被害人一方在诉讼刑事责任的同时往往也会提出相应的民事赔偿,但是刑事责任人往往因为家庭经济情况,只能承担刑事责任而无力承担民事赔偿,这就使不少民事赔偿往往成了“纸上谈兵”。特别是一些刑事责任被判重刑,往往也就“一了百了”了。这样的结果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被害人是得到了“伸张正义”了,但从实际情况来说,这样的结果对刑事被害人家属并没有什么“实际”意义。有些被害人致死致残,失去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痛苦和不幸甚至要被害人全家终身品尝,要“自认倒霉”。法律也因此显现出一种“苍白”。
按说刑事案件的发生,国家的法律有“为民做主”的职能,并没有“替刑事责任人买单”的义务,因为从责任的形成来看,国家对发生的刑事案件并没有直接的责任,但是从国家和社会的关系来看,一个国家的合法公民在社会上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家属今后的生活受到了重大影响,生活秩序被打乱,从某种程度上讲这也是对国家一种“肌体”上的损伤,因此国家用一个大家庭的力量对这些受害人家庭实行补偿,进行一定的安抚,这并不是“替刑事责任人买单”,而是国家和政府的一种“自我疗伤”手段,不仅能达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更能让国家的概念在公民心中“立体”起来,增加公民的幸福感。
我们的《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刑法》在第一条开宗明义也就是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这也就比较明确了国家和法律的职责,但从以往的执行情况来看,打击犯罪我们做到了,但怎么样保护却是一个难题。我们打击犯罪并没有起到最终保护受害人利益的目的,因为不少刑事案件,罪犯往往只能“以身试法”,打击的只能是罪犯本身,即使他们受到法律应有的惩罚,而他们造成的巨大恶果却无法弥补,使受害人成为永远的“受害人”,这也不能不说是我们法律的一种“缺憾”。
上海市即将行使的这个“刑事被害人补偿金制度”,也就较好的弥补了这个“缺憾”,在国家在行使法律手段还达不到“保护”的目的,用经济的办法对受害人进行补偿,这也可以看成是国家对法律意义解读上的进步。因为现代意识里的国家和政府不仅有领导和保护公民安全的职能,更有保障公民稳定和幸福生活的责任。一个国家的合法公民在社会上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而且这种结果必然影响到社会的安定和谐,国家为了全社会的安定和谐也就有责任更有义务消除这种因素,这就是一种实质上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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