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给临汾市有关部门普及法律常识 肖余恨 2007年 7月,因任职广胜寺镇党委书记期间对黑砖窑事件负有领导责任,刚刚担任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副区长两个多月的段春霞受到了党内严重警告和撤销行政职务处分。然而,段春霞被撤职还不到一年,又在未经公示的情况下,突然于今年 3月被尧都区任命为区长助理。(《华商报》 4月 14日报道) 媒体在报道这一新闻时用了一句话,叫做“消息传出,当地一片哗然”。我无法想像段春霞没经公示被突然任命后的当地,是如何传播这一新闻的,但诧异、不解是显然的。反过来说,在当地干群对这一事件的反应来看,有关组织部门在任命段春场霞时,一定是经过了慎重的、甚至可能说是痛苦的考虑,不会不知道这样做的后果,不然也不会不进行必要的公示。陕西绥德宣传部长有该县出了校长找县长签字风波之后,针对网络以及媒体的“炒作”,发自内心地感慨道,“以前没有网络的时候多好阿,想让他们(记者)怎么说就怎么说”。言下之意,现在有了网络,不能左右舆论了,也轻易封不住老百姓的嘴了。临汾离绥德不远,想必临汾还没有中断网络,也知道这事封不住吧,可为什么就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呢? 或许,他们认为,段是在上任才两个月就“出事”的,黑砖窑事件,她不应该负主要责任?如果这样,为什么不给段进行平反?如果真是这样,为什么当初不实事求是,而又将段撤职,如此虚与委蛇是“策略”还是没有原则?或许段是当地的能人,将它撤职是一个重大的损失,不利于当地的改革开放,如果这样的话,是不是“德才兼备”岂不是一句空谈,只要有本事,不管其德行如何,就可以任而用之了?这些恐怕都站不住脚,临汾组织部门还不会无知到这种地位,那只能有两个解释:第一,他们没有或者缺乏最基本的法纪法规常识。第二,就是蔑视舆论,漠视民意,视规则如面团。 有必要先给临汾市有关部门的领导们,普及一下法律常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党政干部的任职实行的是任职前公示制度;须知,这是必要的程序,不能也不应该跳过去的。程序不正义,其它的正义就是奢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段被撤职才不到七个月,就荣升区长助理,这算什么呢?《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条件的,才可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就算段不是撤职,而是降职,也要在新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才能提的啊,前提还是“成绩突出”。这些连一般公民都明白的“道理”,临汾组织部门难道就不懂吗? 组织部门就是吃个饭的,说不懂,那是污辱他们,但何以明知故犯顶风违纪,让人实在不解。如果说民意可以不顾,可以“让舆论去说,走自己的路”,但如此以潜规则架空法纪法规的恶劣做法,不能不让人愤怒,临汾难道是一个游离于中国法制体系的独立王国吗? 期待临汾市有关部门能有一个说得过去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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