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启示录 (第二季)
阅读() 评论() 发表时间:2009年06月24日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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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综合报道四川宜宾县国税局白花分局长卢玉敏,经人介绍,以6000元价格与该县未成年学生何某发生性关系。
近日,卢玉敏被 今年3月3日14时50分,受害人何某来到天池派出所报案称,去年12月27日,何某被涂某、许某、牟某等人带到柏溪镇某火锅店附近一旅馆,与一名男子发生性关系。 接到报案后,宜宾县公安局批准立为强奸案侦查。随后,天池派出所将某火锅店的老板娘牟某控制。 3月4日,将涉案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卢玉敏、许某、颜某控制。同日,经宜宾县公安局批准,将卢玉敏和牟某刑拘。3月5日,涂某也被控制。 据调查,疑犯涂某找到颜某,要求对方卖处,遭颜某拒绝。随后,颜某找到同学何某,劝其卖处,并将其介绍给同学许某。许某带何某找到涂某,让何某跟随涂某卖处。 2008年12月27日,何某被牟某某、涂某等人带到宜宾县柏溪镇某火锅店。火锅店老板娘牟某,以6000元价格介绍给卢玉敏。当日,卢玉敏与何某发生性关系。牟某从中获利2000元,许某、涂某、何某等人分别获利数百元至1000元不等。 宜宾县公安局召开案情分析会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的批复》规定,行为人不知对方是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的,不属犯罪行为。 经审查,卢玉敏不知何某不满14周岁,因此,卢玉敏不构成强奸罪。 另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规定,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幼女而嫖宿的,应予立案追诉。 经查,卢玉敏不知何某是或可能是幼女而嫖宿,因此,卢玉敏不符合嫖宿幼女案追诉条件。警方决定对其给予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0元。 犯罪嫌疑人牟某、牟某某涉嫌介绍妇女卖淫罪,警方决定提请县检察院批捕。 其他犯罪嫌疑人虽涉嫌介绍妇女卖淫罪,但案发时均未满16周岁,达不到刑事责任年龄,分别受到行政拘留和罚款处罚。 这个故事告诉了我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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