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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 题 聚 焦

发表时间: 2007年08月06日 11时09分         评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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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题一:下列表述哪些是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内在要求:
A.行政行为应当考虑相关的因素
B.行政行为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C.没有法律的明确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措施
D.行政主体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
答案:BC
解析:我国合法行政原则在结构上有两个方面:(1)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第一,行政机关的任何规定和决定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第二,行政机关有义务积极执行和实施现行有效法律规定的行政义务。(2)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活动。第一,行政机关采取行政措施必须有立法性的明确授权;第二,没有立法性规定的授权,行政机关不得采取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措施,不得作出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行政机关不遵守这一不作为义务,将构成行政违法。A项是合理行政原则的内在要求,D项是诚实守信原则的内在要求。
说明:行政法基础理论主要是考查行政法的核心概念及基本理论问题,理论考点主要包括:关于对行政法中行政概念的理解;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合法原则,合理原则,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行政主体理论(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的关系,行政主体资格);行政行为理论(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关系,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内部行政行为,行政事实行为,行政指导行为,行政调解行为,重复处理行为,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等)。本部分重点考查的法条主要集中在《地方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六章)、《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公务员法》。
从司法考试命题思路上来看,行政法理论部分试题近年来有两个倾向:第一,行政法试题的实务化、前沿化色彩越来越浓厚,题目大多以案例形式出现,不回避热点、争议性问题,所以针对基础理论部分,考生也应理论联系实际,并适当挖掘深度;第二,该部分在卷四出论述题的可能性很大,望考生予以注意,提前做好这方面的准备。
? 考题二:公民对下列哪个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必须先寻求行政复议救济,然后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A.对证监会不批准发行股票的决定
B.对中国人民银行不批准设立商业银行的决定
C.对乡人民政府关于宅基地的裁决
D.对经乡人民政府调解达成的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协议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行政复议范围和行政复议前置问题。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我国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关系上,并不一概采取复议前置的做法。所以,一般的具体行政行为,只要能提起行政诉讼的,都可由当事人选择是提起行政复议,还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例外的是,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题选项中,选项A和B都属既可提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选项D则不可提起行政复议。只有选项C符合要求。
说明:行政复议法考查的主要内容集中在复议范围、复议的法律依据、复议程序、复议机关的确定、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确定、复议决定的种类及作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行政复议前置、行政复议终局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期间和行政复议期间。
? 考题三:关于实施行政许可法特别程序的规定,下列做法错误的是:
A.某市行政机关对电力的市场准入采取了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
B.行政机关按照招标、拍卖程序确定中标人、买受人后,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依法向中标人、买受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C.进出口食品检疫机关实施检疫,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
D.行政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书面说明不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答案:C
解析:《行政许可法》第12条规定,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同法第53条规定,实施本法第12条第(二)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程序,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按照招标、拍卖程序确定中标人、买受人后,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依法向中标人、买受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故A、B项正确。
第55条规定,实施本法第12条第(四)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的,应当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依法进行检验、检测、检疫,行政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不需要对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进一步技术分析即可认定设备、设施、产品、物品是否符合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行政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故D项正确,C项错误,应为5天。
说明:2004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正式实施,04年到06年考查的知识点有行政许可的实施,行政许可的撤销,这部分易混淆的知识点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行为的异同点,尤其应当注意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设定权限、实施主体、听证程序的比较,对以上知识点考生应予重点掌握。从命题趋势上来看,该部分法条本身很少,所以考点越来越细,比较散碎,往往四个不同的知识点分布在一道选择题的四个选项中,增加题目复杂程度,请考生在复习时应注重细节。
需要指出的是,行政许可直接关系公共利益乃至公共安全,所以结合实际出大题的可能性也很大,请考生予以注意。
? 考题四:某省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加强市容环境保护的管理办法规定,每个用燃料的个体户每年都要交4000元的环境保护费。一个体户王某开了一个火烧店,到了2006年仍没有交纳上一年的环境保护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其违法经营为由,根据该办法的规定,对王某罚款1000元,并暂扣王某的营业执照。王某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处罚决定。王某便跑到市工商局去吵闹,被工商局根据市公安局制定的《对妨碍执行公务的处理决定》对其关押了一天。请问下列选项中,对本案分析正确的是:
A.市人大制定的该办法是违法的,因为它没有规定暂扣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的权力
B.作为省会市公安局,有权设定一定的人身自由罚
C.王某妨碍执行公务,工商管理局对其采取一定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正确的
D.市人大制定的该办法是合法的
答案:D
解析:《行政处罚法》第11条第1款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本题中市人大通过的地方性法规设定暂扣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是合法的。故选择D项,排除A项。
另外,据《行政处罚法》第9条规定,省会市公安局无权设定人身自由罚,B项是错误的;据同法第16条规定,C项也是错误的,因为限制人身自由的设定权专属于法律,其执行权专属于公安机关。
说明:行政处罚也是行政行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重点内容集中在《行政处罚法》的第2章和第5章,包括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权限、行政处罚的实施、行政处罚的适用、行政处罚的程序(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行政处罚的执行。但需要注意的是,考生应当对新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2006年3月1日起施行)予以足够的重视,另外由于行政处罚在现实生活中的典型案例极多,案例分析成为司法考试中考查行政处罚的主要形式。
从行政处罚法的命题趋势上来说,与实际生活联系越来越紧密,如交通违章、乱设摊点、乱收费等现实生活中比比皆是的行政部门法的争议纠纷,需要考生灵活掌握。另外,行政处罚法的一般重点已经考的很透了,为了避免老生常谈,司法考试的重点会转移到实施程序和执行程序的细节和深层问题,请考生注意。
? 考题五:县公安局以涉嫌强奸犯罪为由将张某拘留,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张某的逮捕。3个月后,经张某亲属暗中查访并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公安机关抓获了真正的罪犯,县人民检察院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张某遂请求国家赔偿。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县公安局和人民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B.县公安局和人民检察院没有违法行为,国家对张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C.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是对错捕行为的确认
D.县公安局应当对错误拘留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义务
答案:C
解析:解答本题要求考生对国家赔偿中的赔偿义务机关,归责原则,赔偿程序等都能熟练掌握。选项A和D涉及的是司法赔偿中的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批复,在检察机关错误批准逮捕的案件中,最终侵害受害人的决定是由检察机关作出的,依赔偿义务机关后置确定的原则,检察机关应为赔偿义务机关,公安机关不对此前错误拘留造成的侵害承担赔偿义务。结合本案,A、D项错误。
选项B涉及司法赔偿的归责原则。司法赔偿的归责原则是指国家确立和承担司法赔偿责任的最终原因,是国家对司法赔偿责任价值观念的集中体现。我国司法赔偿采取的是违法归责原则,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法侵害他人权益。很明显本案中检察院违法批捕,应承担赔偿责任,故B错误。
选项C涉及司法赔偿程序当中的确认问题。确认是我国司法赔偿的必经程序,确认的形式多种多样,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正是对错捕行为的确认,因此,C正确。
说明:国家赔偿法考试内容主要集中在行政赔偿的范围、程序及义务机关确定;刑事赔偿的范围、程序及义务机关确定;司法赔偿;赔偿的方式与计算。刑事赔偿中,关于错拘、错捕、错判的不同情形,极易混淆,考生需精确掌握。
? 考题六:在一次政府采购招标中,某供应商认为自己的产品在价格和质量方面都很符合条件,但还是没有中标,怀疑其中有暗箱操作,那么该供应商应当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A.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
B.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
C.供应商对采购人的答复不满可以向政府采购监督部门投诉
D.供应商对采购监管部门投诉处理不服,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ABCD
解析:《政府采购法》第51条规定,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A项正确。
第54条规定,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第51条、第53条的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B项正确。
第55条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C项正确。
第58条规定,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D项正确。
所以A、B、C、D为本题的正确答案。
说明:2005年《政府采购法》才首次被列入司法考试行政法的考试范围,该部分内容相对比较简单,比较容易理解,其中政府采购的适用范围、采购方式以及政府采购过程中争议处理机制是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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