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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 题 聚 焦(2)

发表时间: 2007年08月06日 12时56分         评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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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题七:下列选项中属于监察机关职权管辖应当受理的事务的有:
A.国家公务员龙某,因工作懒散被其所在机关通报批评,龙某不服,向本级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B.申某向监察机关检举当地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手段粗暴,利用职权中饱私囊
C.在押犯罪嫌疑人夏某向监察机关控告公安机关人员对其审讯时刑讯逼供
D.某机关任命肖某为某局行政处处长,该局政治处科员王某认为这种任命不恰当,因肖某在任命之前曾请上级领导吃饭并可能有行贿行为,于是向监察机关反映
答案:ABD
解析:《行政监察法》第18条规定:“监察机关为行使监察职能,履行下列职责:(一)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二)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三)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四)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A属于(四)的情况,B属于(二)的情况,D属于(三)的情况。因此,A、B、D为本题的正确答案。
说明:《行政监察法》自1997年5月9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监察机关的职责、监察机关的权限、监察程序。
? 考题八:商务部根据中国四家公司的申请并经调查公布了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认定从A国进口苯酚存在倾销,有关公司倾销幅度为6-144%,决定自200421日起,对A国甲公司征收6%、乙公司征收144%的反倾销税,期限均为5年。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公司可以对商务部关于倾销幅度的终裁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B.乙公司可以对商务部征收144%的反倾销税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C.法院应当参照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D.法院可以参照有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规定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
答案:ABD
解析:解答本题,考生应该掌握反倾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法律适用以及诉讼程序的适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11条的规定,具体分析如下:(1)反倾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我国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反倾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①有关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的终局裁决;②有关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退税、对新出口经营者征税的决定;③有关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倾销税以及价格承诺的复审决定;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反倾销行政行为。商务部关于倾销幅度的终裁决定属于上述的第一类,征收144%的反倾销税的决定属于第二类,因此都属于反倾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反倾销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反倾销的法律、行政法规,参照国务院部门规章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审查。C的说法有两处错误:一是“应当”措辞不当,二是法院参照的对象不包括地方政府规章。
(3)反倾销行政诉讼程序。我国法院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适用我国的行政诉讼程序,但也可以参照有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故D也正确。
说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主要是指《行政诉讼法》第11、12条规定内容,重点内容包括应予受理的行政案件和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其中应予受理的行政案件主要包括8类案件,即行政裁决案件、行政确认案件、劳动监察案件、审计案件、行政合同案件、行政强制执行、反倾销反补贴行政案件、商标评审委员会及专利复审委员会处理的案件。
? 考题九:李某因对王某怀恨,伺机报复,但担心自己打不过王某,于是挑唆张某去打王某。一日3人在电影院碰到,张某借口王某碰了自己,两人开始打斗。李某以拉架为名殴打王某。区公安分局以李某的行为属于教唆他人殴打王某为由对其作出了7天的拘留处罚。李某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认为张某、李某构成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维持了分局的处罚决定。李某不服,欲起诉,应由哪个法院受理?
A.区公安分局所在地法院                 B.市公安局所在地法院
C.李某住所地法院                            D.电影院所在地法院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点是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管辖法院。本案复议机关的复议属于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诉解释》第7条,复议机关虽维持了区公安局对李的拘留决定,但却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条款依据,且对定性产生了影响,殴打他人改变为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所以属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7条,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和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选择。同时,由于处罚是行政拘留,是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因此,也可以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说明:行政诉讼管辖重点内容基本集中在三个知识点上:(1)复议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2)限制人身自由的案件;(3)中级法院管辖。考生应当重点掌握。
该部分易混淆的知识点是复议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时,管辖法院、被告和复议决定执行申请机关及执行机关之间容易混淆,考生应当注意区分。
? 考题十:某甲拥有一条渔船,某乙借得之后,在海上从事走私活动时被海关缉私人员查获并对某乙作出如下处罚决定:没收某乙用于走私的渔船及全部走私物品,并处罚1万元。下列哪一说法正确?
A.某甲可作为原告起诉,因为某甲是海关作出处罚行为的利害关系人
B.某甲不可作为原告起诉,因为某甲并不是海关作出行政处罚行为的直接利害人
C.某甲不可作为原告起诉,只能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D.某乙可作为原告起诉,诉诸海事法院
答案:A
解析:《行诉解释》第12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纠正了以往认为原告必须是行政机关行政管理对象的错误观点。本案中某甲是渔船的所有人,海关的处罚行为影响了某甲的实际权利和利益,而且这种影响是法律上的,并非单纯事实上的,所以某甲有诉权。某乙也是有原告资格的,但行政案件只能由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专门法院和人民法庭不能审理。故不选D。
说明:行政诉讼参加人重点内容集中在以下三点:(1)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确认;(2)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确认;(3)第三人参加诉讼。可见万变不离其宗,所以只要抓住重点,该部分复习起来并不难。该部分易混淆知识点在于具体情形下原告的确定和具体情形下被告的确定,也是历年真题反复考查的重点,请考生精确记忆《行诉解释》第3-18、19-22条。
? 考题十一:某市某区公安分局认定赵某有嫖娼行为,对其处以拘留15天,罚款3000元。赵某不服申请复议,市公安局维持了原处罚决定。赵某提起行政诉讼。在第一审程序中,原处罚机关认定赵某有介绍嫖娼行为,将原处罚决定变更为罚款1000元。赵某对改变后的处罚决定仍不服。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法院应继续审理原处罚决定
B.法院应审理改变后的处罚决定
C.审理原处罚决定还是改变后的处罚决定由法院决定
D.原告对原处罚决定不申请撤诉的,法院应当对原处罚决定作出相应判决
答案:BD
解析:《行诉解释》第50条规定:“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在诉讼中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参照上述规定处理。”因赵某对改变后的处罚决定仍不服,人民法院自应审理改变后的处罚决定,并且原告对原处罚决定不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自应对其作出相应判决。B、D选项正确。
说明:行政诉讼程序主要分为起诉与受理、行政诉讼的第一审程序、行政诉讼的第二审程序、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四个部分。其中起诉与受理部分的重要考点包括起诉的概念、起诉的条件、受理的概念、对起诉的审查、审查的结果;行政诉讼的第一审程序的考点包括审理前的准备、庭审程序、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排除、案件的移送和司法建议;行政诉讼的第二审程序的考点主要是上诉和上诉的受理、上诉案件的审理;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的考点主要是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再审案件的审理。
? 考题十二:谢某对某公安局以其实施盗窃为由处以15日拘留的处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局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有:报案人的报案电话记录、公安人员询问笔录、失窃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提取指纹一枚,及该指纹系谢某左手拇指所留的鉴定书。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对报案人所作的询问笔录应当加盖某公安局、公安人员和报案人印章
B.现场提取的指纹为物证
C.某公安局提供的证据均为直接证据
D.根据某公安局所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其处罚决定证据确实充分
答案:B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第1款第(四)项规定:“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对报案人的询问记录需要有公安人员、报案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不需要盖公安局的章,A错误。指纹属于物证,故B项正确。所谓直接证据是指那些可以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反之,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是间接证据。公安局提供的证据都是间接证据,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故C错误。因为公安局提供的证据都是间接证据,且没有形成证据链,不能必然证明案件事实,故不能认定行政处罚决定证据确实充分,故D项是错误的。
说明:行政诉讼证据这部分主要内容包括: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种类、举证责任、提供证据的要求、调取和保全证据、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证据的审核认定,本部分内容知识点冗杂、细小,望考生精确记忆。
从命题趋势上来看,证据问题会结合其他程序问题出题,或被设计成选项之一,或多种证据规定杂糅在一起出题,这种综合性命题无疑增加了考试难度,但归根到底都是考查考生记忆的准确性,请考生提起注意。
? 考题十三:下列哪些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
A.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对同一事实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B.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C.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D.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
答案:ABCD
解析:《行诉解释》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一)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对同一事实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二)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三)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其他情形。”
说明:行政诉讼的特殊制度主要包括:撤诉、缺席判决、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审理程序的延阻、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具体行政行为的停止执行问题、合并审理、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请考生注意:缺席判决、财产保全具体行政行为的停止执行问题、合并审理、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等比较重要的知识点都还没有出过题目。
? 考题十四:市城市规划局批准建设的居住小区整体结构设计违反了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给原告甲村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但是房屋及其配套设施等已经建成交付使用。撤销批准建设的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判决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B.判决被告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C.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D.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答案:ABC
解析:《行诉解释》第58条规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交待虽然市城市规划局的批准建设违法,但“撤销批准建设的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依上引法条之规定,人民法院首先应作出违法的确认判决(A项);进而责令规划局采取补救措施(C项);因已造成严重损害,应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B项)。D项不符合法律规定。
说明:行政诉讼裁判根据适用对象不同分为裁定和判决;根据审理程序不同分为一审裁判、二审裁判、再审裁判。一审判决分为被诉行为合法的判决(维持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变更判决、确认合法或有效判决)和被诉行为违法的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确认违法或无效判决),以上是该部分主要内容。从司法考试命题角度来说,各种裁判的适用条件和限制是重中之重。
? 考题十五:行政机关拒绝履行行政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哪些措施?
A.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B.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
C.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D.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答案:ABCD
解析:《行政诉讼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三)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四)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由此可知,ABCD四项均符合法律规定,当选。
说明:行政案件的执行包括行政诉讼执行和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行政诉讼执行重点从执行根据、执行机关、执行期限几个方面把握;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重点从适用范围、申请条件、执行审查几个方面把握。从命题趋势上来说,随着司法考试难度的提高,执行程序逐渐成为新的热点,所以也不排除该部分分值上扬的可能,尤其结合民事诉讼执行制度出题的可能性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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