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梅雁案”一审判决是个危险信号

阅读() 评论() 发表时间:2009年06月23日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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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受证券市场关注的ST梅雁追讨8.4%广发股权案于6月19日在广东高院公开审理,结果广东高院判定ST梅雁一审败诉。
    打官司有赢有输,这是很正常的事情。ST梅雁追讨8.4%广发股权案,虽然ST梅雁是原告,但原告也是可以输的。关键是,法院的判决要有理有据,能令人信服。不过,由于在这起股权纠纷案中,ST梅雁方面咬住了深圳吉富的几大死穴,所以,要判ST梅雁败诉其实是一件困难的事情。事实上,广东高院的判决也确实不能令人信服,对中国股市乃至整个中国社会都是一个危险的信号。
    广东高院对“ST梅雁案”的判决显然是用诚信代替了法律,用道德审判取代了法律审判,这是非常危险的。根据法院的判决,梅雁与吉富双方转让8.4%广发证券股份的协议,属真实意思表示,并且,ST梅雁对股权转让事实曾予以公告,在其向证券监管部门上报的相关报告和专项法律意见书中,也对股份转让予以确认。因此,法院认为,ST梅雁主张股份转让协议无效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据此,广东省高院判决称,ST梅雁主张其与深圳吉富的股权转让无效、并要求深圳吉富返还所转让股权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省高院不予支持,驳回ST梅雁的诉讼请求。
    在广发股权转让问题上,ST梅雁确实存在有违诚信的问题。然而,既然广发股权案走上了法庭,那么就应该依法审判,而不是依据诚信、道德标准来审判。在追讨广发股权问题上,ST梅雁有违诚信原则,但却并不违法,公司有依法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的权利。虽然ST梅雁2004年转让8.4%广发股权是其当时的真实意愿,但这并不表明转让协议签订合法。正如卖淫嫖娼案的双方都是自愿的一样,但能因为双方自愿就认定其行为合法吗?所以,ST梅雁后来对8.4%广发股权的追讨,可以视为是对之前不合法行为的纠错。
    而且,ST梅雁对8.4%广发股权的追讨,是依据法律行事的。就连广东高院也认定,根据相关法规,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这实际上是《证券法》明文规定的,证监会也一直都是据此执行的。而广发股权案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这笔超过5%的股权转让,始终都没有得到证监会的批准。这也就决定了ST梅雁与深圳吉富之间转让8.4%广发股权的不合法。
    然而,面对如此明显的不合法行为,广东高院却玩起了“文字游戏”。认为证监会的审批针对的是股权变动而非股权转让协议,股权变动是股权转让协议的履行而非协议的成立,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与股权变动效力不同,有关法律规定并未规定股权转让合同须经证券监督机构审批。也许,根据这段文字游戏,ST梅雁与深圳吉富之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有效的,但股权变动因为缺少证监会的审批而无效?如此一来,这广发股权是不是还应该滞留在ST梅雁呢?
    广东高院的判决显然打乱了中国股市的游戏规则,也打乱了广大投资者原有的思维模式。最后又把“球”踢到了最高人民法院,踢到了证监会。
       http://finance.qq.com/a/20090623/00274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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