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人能证明三金药业的清白吗?
阅读() 评论() 发表时间:2009年06月30日 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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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8日,证监会一纸“未发现三金药业存在与招股意向书陈述不一致的情况”的结论,为29日三金药业的新股发行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 不过,这一结论并不能消除投资者心中的疑惑,反倒让投资者心中的疑团更大了。就三金药业的发行问题,笔者就有这样三个问题需要公司及有关方面予以解惑。 一、谁来对国有资产贱卖负责? 三金集团是三金药业的控股股东。三金药业历年的利润分配表明,该公司是一只能下金蛋的金母鸡。但令人不解的是,在1997年的改制中,三金集团的国有股东桂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居然将自己所持有的77.78%的三金集团股权以5148.66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三金集团的职工。而在随后的4年中,这笔股权的红利收入就达到了2.14亿元。约为转让价格的4倍。而2006~2008年三金药业共派发股票股利及现金红利8.19亿元,如不转让三金集团股权,桂林国资管理层至少可获得4亿元以上的股利及红利收入。可见,桂林国资管理局转让三金集团股权,是放弃对一只能下金蛋的金母鸡的控制权,股权贱卖性质明显。那么,谁来对这种贱卖国有资产的行为负责呢? 二、保荐机构等利益中人能证明三金药业的清白吗? 三金药业的发行遭到了“深喉”的举报。令人困惑的是,对“深喉”举报的问题,证监会及其下属监管机构并没有直接参与核查,而是由作为非监管机构的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及广西地方政府“代劳”,并因此得出了“未发现三金药业存在与招股意向书陈述不一致的情况”的结论。 其实,作为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来说,与三金药业是利益共同体。特别是三金药业的许多账户处理,甚至都是保荐机构指导的。让保荐机构与律师事务所这样的利益中人来核查三金药业的问题,这与三金药业的自辩又有多大的不同呢?作为广西地方政府来说,难免会保护地方利益,对于地方企业的上市,地方政府往往都是积极支持并排忧解难,又如何会拖三金药业发行的后腿呢?尤其是桂林市政府,1997年三金集团的改制是其批准的,如今却说改制中存在违规行为,桂林市政府当然也不会轻易答应。因此,为了地方利益,广西自治区政府拿出的核查结论难免会有偏袒性,他们的核查结果,能证明三金药业的清白吗? 三、三金药业发行何太急? 证监会之所以在28日晚间作出“未发现三金药业存在与招股意向书陈述不一致的情况”结论,其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无非是为了29日三金药业的发行得以顺利进行而已。但29日三金药业的发行真的就那么重要吗?三金药业固然是IPO重启第一股,但第一股的发行更应该是清清白白的,为随后的新股发行做出一个典范来。既然公司方面以及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甚至地方政府都认为三金药业没有问题,证监会或派出机构亲自深入实地核查一番就那么困难吗?证券市场的监管工作要让非监管机构来“代劳”,这是监管部门应有的工作态度吗?这种做法能对投资者与中国股市负责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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