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与特征
1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所谓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能够作为民事主体从而享有民
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所赋予的。
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1) 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民事权利能力完全,不受限制,即内容非常广泛;
(3)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不得抛弃和转让:抛弃或转让权利能力的行为属于违反法
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无效。
二、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
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开始。
(1)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2)对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我国法律规定,继承开始时应当为胎儿保留必要的
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的由胎儿继承.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
人继承。
(3)出生时间的认定。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
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2终止。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自然人一旦死亡.则丧失民事权利能
力,不再是民事主体,其生前的婚姻关系消灭,其财产权和财产义务依继承法的规定转
移,人身权消灭。
易混易错:注意不要将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混淆
考点二: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一、民事行为能力的意义
l概念。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能够独立实施有效之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即指民事
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为自己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民事行为能力的享有,以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为前
提。没有权利能力就不可能有民事行为能力,任何民事主体都是有权利能力的,但并
非所有民事主体都有民事行为能力。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
(一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类型。
(1)成年无精神病人。
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
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劳动成年人。
l6周岁以上不满
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
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效果。完全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任何民事法律行为,其实施的任何法律行
为的效力均不会因其欠缺行为能力被否认。当然其实施的法律行为会因为违反法律、
公共利益等其他事由而无效,那是另一回事。
(二
)限制民事行为
l类型。
(1)10周岁以上无精神病的未成年人。
(2)部分精神病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和痴呆型人也是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人。。
2效果。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两类法律行为:①纯获法律上利益而
不负担任何义务的法律行为;②与其年龄、认知能力相适应的法律行为。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
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精神状态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
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取得法
定代理人的同意而实施。否则其所签订的合同为效力待定,而合同行为之外的其他法
律行为无效。
(三
)无民事行为能力
1类型。
(1)不满
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满
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完全精神病人。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和痴呆型人是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
2效果。无行为能力人只能实施纯获法律上利益的法律行为,除此之外所有的法
律行为都应当由其法律代理人代理,否则无效。
易混易错: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是效力待定而不是无效,考生经常会将其作为无效来
时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