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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民法讲义-宣告失踪

发表时间: 2008年07月10日 10时43分         评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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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踪,指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经过法定期间,人民法院
宣告其失踪并为其设置财产代管人对其财产进行管理的制度。
  ()宣告失踪的要件
  l受宣告人失踪。失踪是指离开住所地下落不明的情形。
  2失踪达到法定期间。宣告失踪的法定期限为2年,从失踪人消失的次日起算。
  3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利害关系人无顺序的限制。
  4由法院宣告。法院宣告前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1财产代管人的指定。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
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
代管。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其监护人即为财产代管人。
  2财产代管人的职责。
  (1)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所需的管理费
等必要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2)涉及失踪人的法律关系,在诉讼中,代管人作为原告和被告。
    (3)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侵犯失踪人的财产权益的,失踪人的
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财产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
  ()失踪宣告的撤销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
院应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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