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宣告失踪,指公民下落不明满 2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经过法定期间,人民法院 宣告其失踪并为其设置财产代管人对其财产进行管理的制度。 (一 )宣告失踪的要件 l受宣告人失踪。失踪是指离开住所地下落不明的情形。 2失踪达到法定期间。宣告失踪的法定期限为 2年,从失踪人消失的次日起算。 3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利害关系人无顺序的限制。 4由法院宣告。法院宣告前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为 3个月。 (二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1财产代管人的指定。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 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 代管。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其监护人即为财产代管人。 2财产代管人的职责。 (1)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所需的管理费 等必要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2)涉及失踪人的法律关系,在诉讼中,代管人作为原告和被告。 (3)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侵犯失踪人的财产权益的,失踪人的 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财产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 (三 )失踪宣告的撤销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 院应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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