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搜索 危害谁?违法不?

阅读() 评论() 发表时间:2008年08月27日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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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生:

人民网发表文章“人大常委建议立法追究人肉搜索者刑责”,提出大相径庭两种看法,那就是“人肉搜索”危害谁?违法不?

人肉搜索 违法吗?当然不!我国中央到各地的公安机关侦破各种刑事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等,经常发动 人海战术
,或者发出通缉令和悬赏令,请社会上所有力量参与捕获抓捕犯罪份子。公安机关发动群众参与侦破案件、发出的通缉令和悬赏令 本质都是启动
人肉搜索 。

人肉搜索 危害谁?堂堂正正做事做人,一般是不会受到 人肉搜索
的危害。如果一个正常正直的人感觉受到了来自网络上的诽谤伤害,他也不是对网络诽谤伤害这种形式提出起诉,而是对诽谤伤害实施者和诽谤伤害的内容提出诉讼。事实上,如果某个个人想要启动
人肉搜索 来达到个人的目的,多半没有人理睬他的;只有那些引起社全会或者全网络
公愤  的现象或者个人,才会纳入全社会的 人肉搜索
范围。那些躲躲藏藏化名匿名无名的社会和网络 作恶 者、无中生有者、谎话连篇者、说话不负责任者,才会纳入 人肉搜索 视线的!网络
人肉搜索 与网络恶搞有相似之处,是有扬善抑恶的社会心理指向的。“很黄、很暴力”引起 人肉搜索
的原因是网络社会对一个小孩瞎说夸张整个网络充满色情和网络暴力很不满意;奥运开幕式假唱《歌唱祖国》引起
人肉搜索 是网络和社会都不能容忍假唱《歌唱祖国》;陕西周老虎、孕育催生 陕西周老虎 的国际周老虎 全莉女士
跨国诈骗行径引起全社会
人肉搜索和恶搞,是整个网络和全社会对这种公然挑战人类智商、伤害社会诚信、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
的行为极为愤慨的结果。还有对那些匿名化名幸灾乐祸我国“天灾人祸”的无比激烈猛烈强烈的人肉搜索,可以说都是网络 人肉搜索
扬善抑恶心理指向的结果!

人肉搜索 利与弊?唯一的评判标准是看 人肉搜索
“受害者”的反应如何!迄今为止看到
人肉搜索
的“受害者”们的反应,基本都是立即闭嘴、灭迹、消失或者不得不公开向全社会表达歉意,甚至直接被公安机关收审了。因此,可以说,人肉搜索
对社会安定和谐健康发展是有利无害的。害怕 人肉搜索 的可能都是有“料”、有前科、有罪恶、有东西有可能被
人肉搜索  的。

对于我等奉公守法光明正大生活和工作的公民草民纭纭众生,对自己说出来的话是负责任的,所以根本也就一点也不在乎什么人肉搜索不人肉搜索的。而且还很愿意看到那些贪官污吏江湖骗子网络垃圾无处安身躲藏惶惶然不可终日的被
人肉搜索  的结果!

傅德志
270808北京

附录:
人大常委建议立法追究人肉搜索者刑责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27日04:03  人民网
http://news.sina.com.cn/c/2008-08-27/040314360470s.shtml
  “如果你爱他,把他放到人肉搜索上去,你很快就会知道他的一切;如果你恨他,把他放到人肉搜索上去,因为那里是地狱……”这句话一点也不夸张,“人肉搜索”兴起以来掀起的波澜可谓是一浪更比一浪猛,从最初的搜索“虐猫人”到最近的替奥运冠军寻父。是非热议已将“人肉搜索”推向了悬崖边,前日的一则新闻则助推了反“人肉搜索”的呼声,那就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立法追究“人肉搜索”者的刑事责任。
  立法建议:追究“人肉搜索”刑事责任
  “人肉搜索”刚开始时确实找到了一些应该找到的人,可是随着人们的滥用,越来越多无辜的人受尽了折磨,“网上通缉已经超出了道德谴责的范畴,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基本权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朱志刚提出,“网上通缉”、“人肉搜索”泄露公民姓名、家庭住址、个人电话等基本信息,同样是严重侵犯公民基本权益的行为,其造成的危害甚至比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更为严重,因此建议将“人肉搜索”行为在刑法中予以规范。
  省人大代表朱列玉:社会危害性大应追究刑事责任
  朱列玉认为,人肉搜索行为,大家首先想到的是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而侵犯隐私权是属于民法范畴。“刑法中并没有对这种行为作出规范,但没有规定不是就不能规定。”朱列玉说,列不列入刑法范畴,主要是看行为有没有社会危害性,其危害性的程度如何。
  朱列玉介绍,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很多新鲜事物会涌现出来,刑法也应该根据形势的变化而不断完善。“人肉搜索行为以前没有,它是信息时代的产物,还有偷窃行为,以前偷200元就要判刑,现在这个标准肯定不合适。”朱列玉说,人肉搜索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容小觑,很多无知的网友容易被利用,而被搜索的对象还容易被乱扣“帽子”,这种行为是严重侵犯公民隐私权的。因此,刑法修正案对这一新兴行为进行规范,完全是有必要的,也是可行的。朱列玉很赞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建议,认为应该对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人肉搜索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市人大代表陈雪:收集信息怎可能会触犯刑法
  市人大代表、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雪明确表示反对。陈雪认为,人肉搜索行为只是发动网友搜集某一个人的个人信息而已,这种行为并没有触犯法律。陈雪举例说:“如果我想了解一个人的信息资料,我通过我的朋友亲戚去打听,了解到了,这种行为难道也犯法了吗?这和人肉搜索的性质是一样的,只是大家的手段途径不一样而已。”
  陈雪明确表示:“实际上刑法已经对名誉权进行保护了,如果在刑法中对人肉搜索行为进行规范,那我们的刑法也管的太宽了。”
  “人肉搜索”多针对百姓或面临侵权
  针对“人肉搜索”涉及的种种法律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民法硕士、广东民生康田律师所王智柱律师指出,涉及公众人物的信息披露,一般不构成侵权。但由于“人肉搜索”多数针对普通百姓,即使没有明确法律规定,也很可能构成以下侵权。
  名誉权:杜撰事实要吃官司
  王智柱律师表示,是否侵犯名誉很容易界定,若网友捏造事实,造成当事人伤害的,就可能要承担民事、甚至刑事责任。如“谭静案”中,曾有网友以“亲身经历”的形式,“描述”了谭静当晚如何代替她和三个外国人进行性交易的经过,这就涉嫌侵犯名誉权了。
  侵犯名誉权的民事责任是要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其刑事责任,则可能因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而被处以最高三年的有期徒刑。
  隐私权:个人情况不愿为外界所知属隐私
  有网友说,对于不道德的人,披露了他的个人信息有错吗?难道他不应该受惩罚吗?
根据民法精神,王律师认为,只要披露了他人不愿外界知道的隐私,如银行存款、地下恋情等,就很可能构成侵犯隐私权。但披露如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和电话号码等,当事人周边朋友也可能知道的信息,就不一定了。
  安宁权:扰乱他人生活可能被治安处罚
  对于由“人肉搜索”延伸到现实中的侵扰,扰乱了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将构成侵犯个人生活安宁权。依法要承担民事责任,也可能被公安机关治安处罚。如很多网络暴力事件中,网友号召或相应号召,跑到当事人及其亲朋处进行滋扰、甚至书写“血债血还”等字眼;或不断以电话骚扰、谩骂等,就涉嫌此类侵权行为。
  网友评论
  网民是“人肉搜索”的直接参与者,在网络上,他们简洁精辟地表达着自己的看法。
  网友:lyleidiot
  刑事责任?那个委员是法盲吗?侵犯隐私、扰乱正常生活什么的明显是民事案件。
  网友:我就是马甲了
  我觉得这个提议好,我上次就看到两个人吵架,结果另一个人就把那人照片发出来,一直骂骂骂然后旁边不知道怎么又多出人来说人肉,就是破大点私人纠纷,把别人照片都发出来有那个必要么,网络都是把人性丑陋一面放大了,支持这个提议!
  网友:leleco
  其实我挺喜欢那些做了坏事的人被人肉~~~解恨啊
  但是哪天要是人肉到我身上就不是那个味了~~
  还有网络实名说真话的就少了~
  天涯社区的责任编辑伊文告诉记者,他非常支持这个建议,作为网站他们也不愿意网民的隐私和名誉受到侵犯,因为一旦引起严重后果,网站第一个受伤。目前,他们能做到的就是网民投诉某个帖子侵犯了其隐私或名誉时,他们立即将其删除,是一种事后审查。“如果通过刑罚能够警示一些不文明的行为,那我们的工作也就省心了。”
  有律师则认为,如果网站没有尽到善意管理的义务,如相关信息在受害人提请网站注意后仍未删除,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版撰文
时报记者 闫晓光 朱小勇(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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