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记录片《姐妹》的主人公、因帮助全国数十个遭遇严重病患的贫困家庭而享誉社会的慈善大使章桦被诉不得利一案在浙江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开庭。本人提供法律援助,代理章桦参与了诉讼。以下是本人的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
北京市展达律师事务所接受章桦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陈双诉章桦不当得利一案被告章桦的代理人,为被告章桦提供法律援助。
面对此案,作为被告章桦的代理人,本律师可谓感慨万端,心痛不已。
我们今天来打这样一起官司,实在是一场悲剧:善良的被告章桦,一个帮助了全国数十个病童而享誉社会的“慈善大使”,费尽艰辛去募集资金,给幼小的病童陈双治病,却惹来了这样一场官司,被病童家长及一些不了解真相的人当成骗子!!被告章桦是多么无辜啊!!
这是一场令人心碎的诉讼:孩子是多么不不幸福啊——有病不能去医院治疗,却不得不等着大人们在这里打官司来决定自己的命运,甚至被家长带到法庭上来观看事关自己残酷命运的的讼争;被告章桦打这样一场官司完全是出于无奈:她并不想看到孩子因为无钱而得不到救治,她也想把讼争的钱款直接给原告陈双的母亲,但她没有这个权利,她不能这样做。在之前的举证中,基金会的负责人也提到章桦曾经与他们商量过想把钱直接给孩子的母亲算了,但企业不同意把捐款给个人,章桦对讼争的资金只有监管的职责,只能将该款向给原告陈双治病的医院账户支付,而无权直接将资金给原告母亲。实际上,在被起诉后,章桦也曾向本律师表示过,想放弃举证,而让法院直接判决自己败诉,从而由法院按照原告的诉讼请求,将讼争钱款判给原告陈双。但如果那样,有谁知道她的无辜呢?如果那样,她将背上骗子的恶名,她又怎么能够再去取得有心行善的企业的信任而继续去帮助本案原告陈双这样需要帮助的人们呢?!本案的捐助企业得知其想法后也不同意她这样做,企业不同意将捐款直接给个人!她想放弃胜诉机会而都不能放弃!而作为一个全国知名的律师和大学教师,本代理人做过很多案子,但大多是与强权的对抗,而今天来给章桦提供法律援助,对抗原告陈双这个弱势的病童作为原告的这样一场诉讼,本律师心里也是万分不忍的。
今天这样一场诉讼的出现,有很多原因。首先是原告的母亲朱冬英作为原告陈双的法定代理人,对法律知识的欠缺,对事实真相的不了解。正像基金会负责人在接受今日说法记者采访所说的那样,朱冬英当时并没有认真看协议内容,而只是在得到十万元捐款可以给孩子在宣武医院治病,就把这笔协议约定只能用于在宣武医院治病而不能给个人的钱款视无条件的赠与了。而且,朱冬英也没有搞清楚无条件的赠与跟信托在法律上有什么区别。她不知道,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她不知道这10万元钱款只是信托财产,是提供这笔资金的企业委托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转捐并指定用于陈双在北京的宣武医院治病,并委托章桦来进行监管,而不能直接给其个人自由支配和处分的。可能很多人会想,企业有意捐助陈双治病为什么还要设定这么多条件,为什么就不能直接把钱直接捐给原告。但对于企业来说,捐款如何附加条件,都是其权利。可能捐助企业附条件不能将钱款直接付给受捐助人,而需要委托被告章桦来监管,确有对原告家庭的不信任,但企业能够捐助陈双这样的病童已经是难能可贵了。
作为被告章桦的代理人,本律师认为,原告所诉事实与实际情况完全不符合,其主张也无法成立!
关于本案的事实本案的实际情况是,原告陈双因患多发性血管瘤在上海、南京等多家医院治疗没有效果的情况下,其监护人将最后的希望寄托在北京的宣武医院。为此,原告陈双的监护人通过朋友介绍找到被告章桦寻求帮助。被告章桦在了解情况后,决定帮助原告,并在历时半年的时间里四处找医院、联系企业捐助原告,并最终得到北京的宣武医院和深圳富士康企业的支持。富士康企业同意提供10万元用于给原告陈双在北京宣武医院治病,并委托被告监督管理该款项的使用,要求该款项只能够用于陈双在京治疗的医院账号直接支付,所有款项支出必须出具医院治疗票据,并需章桦定期向企业呈报该款项的使用情况。在原告陈双到北京宣武医院就诊后,富士康企业通过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将10万元资金转捐给了陈双,并由基金会按照企业的指示与原告陈双的母亲朱冬英以代表人身份签订了一份名称为“捐赠协议”的文件。文件载明,企业捐助10万元资金的用途是用于患多发性血管瘤的病童陈双在北京宣武医院的医疗救助,捐助方式是基金会一次性将10万元捐助给陈双,“并由章桦女士负责监督管理此项资金的使用”。文件同时载明由章桦“拍摄照片及影视资料,并提供给捐助方和执行方作为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核材料”。捐助当天,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邀请《京华时报》记者拍摄了照片并在《京华时报》作了报道。但在入院后,因专家会诊结果表明原告陈双的疾病无法根治,只能保守治疗,原告陈双的母亲朱冬英经与丈夫商量后决定放弃治疗。最后带着原告离开了北京宣武医院。后原告母亲朱冬英以原告需要在上海治病为由要求章桦将剩余9万元捐款打到其个人账号上。但章桦经请示捐助企业后,明确向原告的母亲朱冬英表示,在上海给原告治病可以用捐款,但需要提供医院治疗方案、预算及医院账号,然后将款打到医院账号上,而不能打到朱冬英个人账号上,但原告母亲朱冬英一直未向被告章桦提供治疗方案、预算和医院账号,而是认为被告章桦侵占了基金会给原告的捐款,直接对被告章桦提起了诉讼。
原告所诉10万元捐款原告在被告帮助下从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得到的,已经由基金会无条件赠与了原告;原告父母多次要求章桦给寻找医院治病,而最后找到上海九院治疗,而章桦拒绝将捐款汇给原告;等等,与真实情况不符。
关于本案定性问题原告代理人主张,讼争资金是基金会捐赠给原告陈双的,捐赠是不附条件的;被告章桦与捐助企业和基金会、陈双之间是居间关系。同时,原告代理人还以章桦没有企业的委托书而主张捐助企业不存在对章桦监管讼争资金的委托。原告的说法显然是不成立的。
原告代理人主张的居间关系,明显是对本案法律关系的误解。居间是指行为人根据他人的委托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由委托人支付报酬的行为。本案被告章桦显然不是在向谁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谋取报酬。基金会的负责人在接受央视记者采访时说得很清楚,10万元不是基金会对原告陈双的无条件捐赠;基金会是根据捐助企业的委托向原告捐助的,企业要求这笔钱专款专用于给原告治病并由被告章桦监管。捐助企业与基金会和原、被告之间的信托法律关系是清楚的,其中捐助企业是委托人,10万元是信托财产,基金会和章桦是受委托人,原告是受益人。原告只能根据协议享有信托受益权,章桦作为受委托人必须根据委托人的委托,诚实、信用、谨慎、有效地负责对信托财产的监管。至于章桦没有企业的委托书,并不能说明章桦与企业之间不存在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民事行为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企业已经作了说明,章桦就是他们提供给原告治病的10万元信托财产的受托人。
关于讼争财产是否属于已完成交付的赠与财产原告主张讼争财产在内的10万元资金是基金会已经完成交付的赠与财产,该笔资金已经属于原告陈双所有,被告不给原告就是非法占有,系不当得利。其依据是《京华时报》的报道及配发的照片反映基金会已经将捐款交到了原告母亲朱冬英手里。实际上,这只是原告的误解。基金会的负责人接受央视记者采访时同样已经说得很清楚,当时把钱交到原告母亲朱冬英手上并邀请《京华时报》记者拍照和报道,仅仅是根据企业的要求走一个流程,拍照片是供企业作资料保存,而不是把这笔款无条件捐赠给原告,由其自由支配和使用。实际上,
《京华时报》的报道和所附照片只是对当时发生的那样一个行为的反映,而并不能反映行为人的真实意思和真实的法律关系。基金会将钱款交到原告母亲朱冬英手上这一行为的性质及其引起的法律关系,只能由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来决定。而基金会的真实意思并不是无条件将相应款项捐赠给原告,并由其母亲予以接受。对这10万元,章桦事后提走,完全是其履行基金会与陈双之间所谓捐赠协议(实为信托文件)规定的监管职责,是合法行为。被告有职责监管款项的使用,而无权利,也无义务将该笔款直接给原告的法定代理人!
关于捐赠协议是否真实的问题原告代理人称,被告提供的捐赠协议上甲、乙双方是基金会和原告陈双,章桦不是协议当事人,章桦的名是后来在协议上签的,协议约定在捐款只能用于北京宣武医院治病而后来原告到上海九院治病章桦仍然同意付款而只是要求提供医院账号和治疗方案——这些事实说明捐赠协议是不真实的,怀疑其内容是章桦改过的。原告的主张没有任何依据,也不合情理,同时也与法相悖。
基金会负责人在接受央视记者采访时已经说得很清楚,章桦提交的捐赠协议就是当初基金会与以朱冬英为代表人的原告陈双签订的协议。协议的真实性无庸置疑。
协议上所列当事人虽然只有基金会和原告陈双,但协议内容里明确写有根据捐助企业富士康指示向原告陈双提供10万元资金用于在宣武医院治病并由章桦监管资金使用的内容,实际上涉及了捐助企业、基金会、原告陈双和章桦四方的权利义务。章桦在协议上签字只表明其承诺接受委托担任资金使用的监管人,愿意履行协议中约定的监管资金使用的职责。其不签字又如何呢,只要其愿意,当然也不影响其受委托人的地位。至于章桦在原告放弃在北京宣武医院治疗而到上海治病仍然答应给钱,这只能证明被告章桦在协议履行过程中,从实际情况出发,在考虑原告陈双最大利益的情况下作了变通。而且,被告提供的证据表明,被告章桦在这样变通履行监管职责时取得了委托人捐助企业的同意。这正好证明章桦诚实、信用、谨慎、有效地履行了信托受委托人的职责!!至于原告代理人对有没有富士康这样一个捐助企业存在都表示了怀疑,则不仅让人感到可悲,也让人感到可鄙!——基金会凭什么向原告捐款啊?基金会捐自己的款为什么还要在协议上写明是根据富士康企业的指示呢?!接受捐款而后却连有没有捐款企业都表示怀疑,这实在让感到寒心!!而原告代理人及其监护人对被告章桦篡改协议的怀疑,同样令人感到心寒!——原告怀疑被告篡改了的协议又没有给被告章桦带事任何利益,被告章桦凭什么要篡改协议呢?!
关于原告法定代理人要求变更监管人的问题原告法定代理人朱冬英主张,章桦只是个人,希望将监管人由章桦变更为红十字会、基金会之类组织的主张。实际上,章桦在做善事竟然惹来这样一场官司的情况下,早就不想再监管这笔资金了。但根据信托法的规定,受托人辞任的,在新受托人选出前仍应履行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因此,在未得到信托委托人捐助企业同意辞任,还没有新受托人的情况下,章桦只能对委托人负责,也只能满怀委屈地继续履行监管职责!由红十字会这样的机构来监管这笔资金,虽然并没有什么不合适,但由谁来监管讼争资金的使用,完全取决于信托委托人的意愿,而不取决于原告母亲朱冬英的个人意愿!决定由谁来监管,完全是企业的权利,根本不是原告提起的诉讼能够解决的问题!
关于现实的残酷性问题原告代理人提出目前的现实非常残酷:孩子有病没钱治,而章桦却又占有捐赠资金不交给原告(似乎章桦是一个罪大恶极的坏人)。实际上,今天这样残酷的现实也不是被告章桦愿意看到的。正如本律师前面所提到的,被告章桦也曾经想直接把讼争钱款给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朱冬英,但企业不同意将捐款直接给个人,而被告章桦只能按照企业的委托,忠实地履行自己的监管职责,只有在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提供医院治疗方案、预算和账号的情况下,才能将相应款项直接打到医院账号上,而不能直接将讼争钱款直接给原告母亲朱冬英或其他任何个人!!
陈双有病而没钱去治疗这无疑是一件令人痛心的事情。但这是一个社会问题,如果社会没有贫困,原告的家庭能够自己承担原告的治疗费用,或者政府救助体系健全,就用不着被告章桦四处去募集资金为原告治病了,今天这样一场官司也就不会存在了。但我们必须要认识到,
原告陈双的家庭是否为陈双治病与章桦是否将讼争款项直接付给原告的母亲,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如果章桦没有募集来这笔资金,原告陈双的家人仍然需要给孩子治病!——
难道章桦不去募集来这笔资金,原告的病就不治了吗?!被告章桦好心好意,费尽艰辛去募集资金为陈双治病,怎么就变成了恶人呢!?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章桦返还不当得利。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据获得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实际上,章桦对讼争的9万元只有监管职责,而不享有任何利益。基金会与原告陈双母亲以代表人身份签订的协议中明确规定,讼争的款项是用于给陈双在宣武医院治病的,被告对该笔款有监管职责。基金会负责人在接受央视记者采访时也说到,基金会知道讼争款项在章桦手里,章桦只是根据捐助企业的委托,对该款项进行监管;捐助企业也有具体说明,给原告治病多余的钱是需要退还基金会的!实际上,原告对讼争款项所拥有的利益只是在北京宣武医院治病而使用该款项,该利益没有也不会因为被告对相应款项的监管而受到损害。被告章桦完全是在忠实地践行对企业的承诺,诚实、信用、谨慎、有效地履行资金使用的监管职责,其没有从对该款项的监管中得到任何利益,也不可能得到任何利益。因此,被告章桦对原告并不存在返还不当得利的问题。
综上,被告章桦对企业捐助资金的监管行为不属于不得当得利,其拒绝将讼争资金打到原告法定代理人朱冬英账号上,而要求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提供治疗方案、预算和医院账号,才能打款并只能向医院账号上打款,是根据信托委托人的委托而进行的对捐助资金的正常监管行为,完全合法。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当然,原告可以在提供治疗方案、预算和医院账号的情况下,通过在相应医院治病而由被告章桦将所需治疗费用打到医院账号上的方式继续享有信托受益权。)
被告章桦的诉讼代理人
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 周泽律师
2008年4月10日
附有关媒体对此案的报道
章桦案:谁会是最后的赢家 http://news.qz828.com/ 衢州新闻网——新闻中心
08-04-11 09:38
【字体:大 中 小】相关新闻:章桦“不当得利案”法庭实录节选原被告就四大焦点激烈辩论
章桦捐款纠纷一案(见本报4月2日第五版《帮忙帮出了官司》),昨日上午在衢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双方在法庭上唇枪舌剑,激烈交锋。两次休庭期间,还出现了令人意外的情景……
昨日,天气晴朗,暖风徐徐,在江南的春天,这是个难得的好天气。但是在衢江区人民法院,一场令人心碎的诉讼却拉开了帷幕。一方是急需治疗的病童小丽(化名),一方是因为帮助小丽而被小丽一家告上法庭的章桦。这场令人瞩目的官司,吸引了包括中央电视台在内的十余家媒体。
官司没有当庭判决 审判长表示:此案事实已经清楚 审判庭设在衢江区人民法院新大楼三楼。新大楼还未正式启用,但因为这个官司备受社会各界关注,为了方便媒体旁听,法院特意把审判庭设在宽敞的新大楼。
官司原定上午9点开庭。8点半左右,章桦就在父亲和姐姐章薇的陪同下,来到了现场。章桦告诉记者,今年,她都在忙着为自己拍摄的纪实片《姐妹Ⅱ》进行后期制作。为了这次开庭,她不得不放下手中的工作。7日晚11点,她从北京开车出发,原定8日晚到达衢州。但8日,章桦一行在江苏遇上大雨,路上受阻,9日中午才到达衢州。
原告小丽一家比原定庭审时间晚到了10多分钟。庭审开始,章桦的代理律师、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周泽提出,鉴于本案对未成年的小丽来说过于“残酷”,建议法庭让小丽离开现场。但小丽的父母认为,小丽在现场没有关系。小丽被允许留在了现场。
原告代理人陈述了小丽一方的诉讼理由。原告代理人认为,章桦并非是这笔捐款的监管人,而仅仅是一个见证人,她只是暂时替小丽保管这笔钱,所以应无条件地返还捐款;章桦一方出示的证据并不能证明这笔钱是深圳某企业捐赠的,并质疑章桦出示的协议的真实性。他说:“这份协议的第一页是不真实的。如果是真实的,根据协议,这笔捐款只能用于小丽在北京宣武医院的治疗。为什么章桦还同意,小丽到其他医院治疗可以使用这笔捐款呢?”
章桦的代理人认为,原告指控章桦“不当得利”是完全错误的。捐赠协议已经明确表明了捐款的来源和章桦的监管人身份,并明确专款专用。章桦作为这笔捐款的监管人,不存在无条件返还捐款的问题,也不存在“不当得利”。章桦只是在谨慎地、有效地履行自己的监管责任,她无权向朱冬英(小丽母亲)支付这笔捐款,朱冬英个人也无权向章桦要求支付这笔捐款。要求捐款必须打到医院的账号,是企业的意愿,并非章桦个人的意愿。章桦这样做,也是无奈的选择。在协议的履行过程中,章桦征求了捐款企业的意见,同意将这笔资金继续用于小丽在其他医院的治疗,但必须提供医院的账号、治疗方案和预算。这恰恰证明,章桦是通情达理的,是真正愿意帮助小丽的。“如果没有监管,谁能保证捐款能真正用在孩子的治疗上?”
在章桦一方将要出示相关的影像证据之前,周泽律师再一次向法庭提出申请,鉴于本案牵涉到小丽的病情和未来的成长,为了不给小丽造成更大的伤害,请求小丽暂时回避。小丽父母再次表示没有关系。但审判长建议,恰当的做法是让小丽回避。小丽离开法庭后,被其父推到走廊上,透过窗户观看影像资料,被法警劝退。
“你有什么证据,认为这份协议是不真实的?”就原告代理人提出的关键证据——捐赠协议的真实性问题,审判长进行了询问。原告代理人承认:“没有证据,这是听朱冬英说的。”
审判长询问双方是否愿意接受调解,小丽一方表示愿意,章桦一方表示,自己的监管职责是基于企业对她的信任来确定的,她无权变更,无法接受调解。
下午两点半,庭审结束,审判长宣布休庭,并表示此案事实已经清楚,“五一”节前会对此案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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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休庭,两次争吵 哪个人的心不为此而痛? 上午和下午的庭审期间,各有一次休庭时间。两次休庭,各发生了一次争吵。
上午休庭时间的争吵发生在老李(李京红)和章桦之间。老李是纪实片《姐妹》的拍摄者,也是章桦的合作伙伴。在章桦帮助小丽的过程中,老李进行了全程跟踪拍摄。此次,老李也来了。“章桦,我看你就别把那些证据拿出来了,你输了官司算了。孩子在这儿,你不能伤害孩子啊!”上午休庭,老李突然对着章桦吼叫。虽然对小丽出现在法庭上早有预料,但老李觉得,这场官司对孩子的伤害是最大的。
“我没有权利这样做。如果我这样做,就辜负了企业对我的信任。”章桦也火了。章桦在法庭上坦言,她曾经想过把钱直接交给朱冬英,但企业坚决不同意。“昨天基金会的负责人还跟我通电话,说企业方再次强调,这笔捐款不是给个人的。”
下午的争吵,先是从朱冬英和章桦开始的,两人互相指责对方。后来,章桦的父亲听说,正在现场拍摄的某电视台记者曾经在节目里说章桦是骗子,愤怒异常。“难道这就是做好事的下场,你冤枉了好人,我要找你算账……”章桦试图拦住愤怒的父亲,头发已经花白的老人家无法挣脱,竟挥拳打向女儿:“你这个死东西,为什么要拦住我!”章桦死死抱住父亲,痛哭失声。场面一度有些混乱。还好,法警及时予以制止。
“你根本就没采访过我,我甚至连你叫什么名字都不知道,你就把我说成了一个骗子!”章桦指着一个记者说。而老李则指责某些记者,为了追求收视率和轰动效应,根本不顾及孩子的感受,在节目中展示孩子的病腿,甚至将孩子接到庭审现场目击残酷的一幕。
谁会是最后的赢家? 庭上庭下,小丽一家和章桦,见面都没有任何的寒暄,有的只是唇枪舌剑相向。而小丽,就一直在边上看着。这个年仅12岁的女孩斯斯文文,皮肤白净,长着一双漂亮的大眼睛,在庭上自始至终没说过一句话。休庭时,当记者夸她,眼睛长得真漂亮时,小姑娘显得挺高兴:“我爸爸就经常这么夸我。”
多么单纯的孩子,又有谁忍心去伤害这样一个孩子呢?
庭审结束,章桦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个官司,对她和孩子的伤害,是显而易见的。不管判决结果如何,实际上都没有真正的赢家。这三四年来,她一直在做类似的事情,帮助那些向她求助的困难群体。这件事对她来说,无疑是个教训。但这并不会影响她继续做下去,而是提醒她,将来做类似的慈善事业时,要做得更规范。
作为章桦的代理律师,周泽在法庭上的一段陈述,似乎也带给我们同样的深思。周泽说:“今天,我在这里代理这样一个案子,心情非常沉重。章桦帮助小丽,这本来是一件好事,但今天却成了一个悲剧。而让一个孩子在旁边看着大人们打官司,来决定自己的命运,更是让我的心无比沉重。章桦为了履行自己的职责,表面上看是如此无情,但却是非常无奈的选择。我还想说,孩子有病是需要治疗的。即使章桦没有募集到这笔资金,难道家长就不给孩子治病吗?”
(程红芬 许彤 程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