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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苦的美国式“割肉”

发表时间: 2008年03月11日 12时59分         评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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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任东来

2008124日,掌握着美国钱袋子的国会众议院,通过了布什总统的减税计划:1000亿的所得税将直接退还给个人,美国大部分工薪族可获得600美元退税,有孩子的家庭可以获得额外的退税。此举,将惠及1700万美国家庭,包括没有达到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低收入家庭。

所得税是一个令人憎恶的税种,因为它活生生地把个人的收入——对绝大多数人来说,是个人辛苦的劳务和服务收入——从他们的口袋中掏走,用到了往往是他们根本无法控制的地方。正是这个原因,直到1913225日,美国人才不得不以通过宪法修正案的方式,来确立所得税法。

美国人自古就有“借税说事”的传统,当年小小的13个殖民地和母邦大英帝国闹翻,分家单过,反抗和抵制英国不合理的赋税就是一大诱因,故有“没有代表不纳税”之口号。美国制宪先贤在立宪建国时,在宪法中就给将要诞生的联邦政府立下了规矩:直接税只能按人头来平均征收。

到了美国内战(1861-1865),为了应对猛增的战争开支,1862年美国联邦政府第一次对年收入在2000美元以上的个人征收所得税。虽然有钱人以政府违反宪法为由将其告上法院,无奈,军情紧急,国家的生死存亡远比富人的“割肉”重要,最高法院认可了这一做法。战争结束,1872年政府便取消了所得税。

19世纪后期,美国进入了“镀金时代”,两极分化严重。虽然市场遵守的是弱肉强食的丛林规则,但政治却要依靠一人一票的选举。市场的失败者可以利用民主的政治来遏制富人的贪婪,他们希望政府通过财富的再分配来维持社会最低的公平。

在民众的压力下,189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所得税法,向年收入在4000美元以上的富人征收2%的所得税。这一如此低的税率,涉及的仅仅是不到1%的人口。即便如此,吝啬的富人依然将官司打到了最高法院。代表当时法律辩护最高水平的富豪律师团和政府律师团,大战一个星期,杀得是昏天黑地,其诉讼书如砖头般厚重。在这世纪官司中,富豪赢了,政府输了。最高法院多数意见判决联邦税法违宪失效。因为美国宪法规定,直接税只能按各州的人口比例来征收,而所得税作为直接税却要按个人的收入多少来征收,这是阶级的立法:它歧视了富人;这是偏袒区域的立法:歧视了像纽约、新泽西这样的富裕地区。

最高法院发话了,后果很严重。不过,民众愤怒了,成效也很显著。他们手中的选票,最终迫使国会提出宪法第十六修正案,规定了国会有权按照个人收入来征税,以此来推翻了最高法院的判决。1913年,在经过当时的3/4州批准后,修正案生效。

此后,随着美国国势日盛,政府开支猛增,社会福利扩大,各税的起征点逐渐下移,征税额度逐渐提高,个人所得税最终占据了美国政府岁入的半壁河山。
  
(摘自《先锋国家历史》20083月上;文章原标题《美国个税:艰难的“割肉”》,有删节)

参考:陈志武《中国财政不民主,但规模巨大》:http://user.qzone.qq.com/622006552/blog/1204035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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