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评杂评 ]

谁能保证流动人员的权利?

发表时间: 2008年04月28日 13时50分         评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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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紫松林房地产公司十员工合租一套民宅,因一氧化碳中毒九死一生。这十位员工大多是刚毕业或正在实习的女孩,来不及实现她们对生活的种种憧憬就香消玉殒。在此悲剧发生前不久,广州一位演艺界的女青年谭静蹊跷地从30楼坠楼而死,其死因至今还在网上热议。

当然有人可以说这两起悲剧是偶发的,因为死者是漂亮、年轻的女性,更能引起人之同情心。但我们稍微留心媒体报道,会发现这类年轻女性非正常死亡悲剧接二连三发生。这类悲剧的多发固然和年轻女性独立生活能力缺乏或心理承受力欠佳有关,但我以为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是:在剧烈的社会转型期,人员流动与管理的单位体制开始让位于市场机制,而市场机制下对劳动者保护的社会体系尚未健全起来。

我所说的劳动者保护的社会体系,是指一种能自我调节、法律与文化结合在一起的综合体系。单位体制现在看来,确实有僵化、低效的缺点。人被固定在一个个单位中间,单位是一个全能的小社会,不仅要管员工工作的分内事,连员工婚丧嫁娶、衣食住行、生儿育女都要包揽。生活在单位体制下的人,当然要丧失一部分自由,因为总有一个类似家长的单位在管着。但凡事有利也有弊,被“家长”管束固然不舒服,但家长会对一个人的生活做出稳妥的安排。随着市场经济机制的确立,单位包揽一切显然不合时宜,员工的许多事情应该交给市场。但问题是,当单位扔掉了一些其认为不该管的“包袱”后,社会有没有一种机制能让人接棒?现在的情形不容乐观。

大学扩招加上单位体制的衰退,多数人即使找到一份工作,和雇佣他的机构只存在纯粹的劳动合同关系,雇主依照相关法律给他发工资入各种保险,就尽到了义务。所有的生活问题,都得靠自己,更容易产生一种孤苦无依的浮萍之感。这家紫松林房地产公司还算有单位体制的残余,由企业出面为员工租房,因为要降低成本,小小的两居室塞进十个人,这是悲剧的一大诱因。由于房屋租赁完全是市场行为,交易过程中很多隐患不可能完全排除。比如这起悲剧中房东直排式的燃气热水器,完全是为有足够生活经验的家庭而预设。如果这是公司自有的集体宿舍,专为多人而设,很可能一开始就排除了这个隐患。这起悲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年轻女工自我保护意识淡薄,也有公司和房东的失职。一个直排式的燃气热水器,成为三者都忽视的漏洞。

这样的漏洞,在转型期的中国社会,还有多少?谁有责任来修补这些漏洞?单位包揽已不可能,而政府部门呢?公安机关只管办暂住证,税务机关只管收税,劳动部门只管劳动争议,居委会还没有摆脱“准政府”的角色。那么年轻人到一个城市讨生活,除供职的单位和政府外,迫切需要一类非管理也非盈利的社会机构,给其提供帮助,使其尽快融入城市。在西方的城市化进程中,宗教团体、自由的工会、同乡会、同学会乃至基于共同爱好的体育、文娱联谊会,充当了这个角色。而在中国,由于种种原因,这类机构的发育很不理想,漂荡的浮萍们,不知道将扎根何处。(原题为《漂荡的浮萍将扎根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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