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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应该有更多的“起点公平”
发表时间: 2008年05月10日 15时3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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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应该有更多的“起点公平”
童大焕
从今年7月1日起,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将统一调整为12%;北京公积金缴存比例提高到12%,月缴存上限也由目前2166元提高到2392元,原则上不允许突破缴存上限。
此前北京市公积金缴存比例根据单位效益不同,一直按照基准比例和特殊比例结合的方式缴存,各单位缴存比例从8%到12%都有。此次调整为统一比例12%,有利于解决单位之间的公平缴费问题,可以督促单位按高标准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如果各单位内部不进行工资结构的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统一上调,对于原来缴存比率不到12%的单位职工来说,还相当于普调了一次工资。
但是,统一缴存比例充其量能够部分解决同一省市内部不同单位之间的缴存公平问题。住房公积金还有一个功能,就是通过缴存比例和固定金额上限提高的办法,弥补现行个税制度中的一些缺陷。
按照新标准,处在平均收入线的北京普通双职工一年可以多存6400元左右的公积金,可谓一笔不小的收入。其中光税收一项就节约了数百元,比个税起征点从1600元上调到2000元作用更明显。它说明了一个问题,就是虽然现在个税标准执行的是并不完全公平合理的全国统一标准,没有充分考虑到各地收入水平、生活负担的巨大差异,但是全国各省市却可以有效地通过住房公积金缴存制度适当消除、弥补一些个税方面的不公平缺陷。
在这方面,北京月缴存额2392元的最高上限还是显得有些保守。这个上限是按照2007年北京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12%确定的。即2007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322元×300%×12%×2=2392元。
但是,广东省东莞市2007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只有2940元,但其2008年度住房公积金的最高上限却达到5881元,几乎是北京的两倍。因为按该地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按不低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缴存;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但缴存比例(个人和单位分别——作者注)最高不得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0%。” 同时根据广东省建设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发建设部等三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房字[2005]137 号)规定:“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超过职工所在市、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倍。职工月工资(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超过以上限额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最高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和政府规定的缴存比例执行。”
以此为标准,则其最高缴存上限为2940.3元×500%×20%×2=5881元。
东莞的人均收入和房价都比北京低,但不论是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还是最高上限,东莞居民都比北京居民享受到了更多的实惠。由于住房公积金具有合法避税的功能,换一个角度说,就是东莞居民比北京居民享受到了多得多的个税优惠政策。一年3万多元的公积金差距,可能省下的就是3000多元甚至更多的个税。
很显然,从住房公积金“地区公平”的角度来说,这对北京居民是不公平的。北京不妨向东莞学习,通过大幅度提高缴存比例和缴存上限,鼓励和支持各用人单位通过调整工资结构合理避税,以缓解市民的高房价和高通胀压力。
同时,除了上述“单位公平”和“地区公平”这两个起点公平,住房公积金还应该注意使用过程中的“结果公平”问题,让那些暂时买不起房而又生活较困难的人们也能够及时、定期提出属于自己的公积金以供生存和发展之需。
本文标签:
缴存
公积金
住房
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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