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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己的权利我能做主吗?
发表时间: 2008年07月09日 16时5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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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己的权利我能做主吗?
童大焕
火车票退票该不该收取
20%
退票费?这个问题再度引起关注,缘于北京律师董正伟建议国家发改委责令铁道部取消退票费。国家发改委日前回函称,从合同法角度看,旅客与铁路运输企业合同解除后,退票费主要是对因旅客退票造成铁路运输企业运输能力损失的赔偿,属于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同时,发改委已向有关部门提出了完善退票费政策的建议:对由于自然因素等不可抗力或运输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退票,不应收取退票费;应按退票费发生的不同时段,合理设置差别退票费率;对旅客提前退票后运输企业能够再次发售的客票,原则上不应收取退票费。
我觉得,我们不必再拘泥于退票费是不是铁路部门的霸王条款一类问题了。承认旅客与铁路运输企业之间的合同关系,应该说是一个进步;旅客退票,的确也有可能造成运输企业的损失,比如发车前几分钟退票,该票就有可能卖不出去,旅客损失
20%
退票费,铁路企业损失可是更高达
80%
。而且,按照现行规定,如果旅客发生伤病原因,发车后还能退票,铁路部门已经很“人性化”了。
但是,目前所谓的“合同关系”,说到底还是一种半拉子的合同关系,或者说是不平等合同关系。若是平等的民事合同,那么,如果因为铁路方面的原因比如晚点造成的退票,就不仅不应该收取退票费,还应该弥补旅客的损失,也应该按同等比例返还旅客损失补偿费才行。
这还是小事。更大的问题在于,既然是平等民事合同关系,火车票就是公民个人的合法服务合同,具有财产性质。旅客应该有权自由支配他的这份合同或财产,比如转让。但是在这个转让过程中,铁路部门可是从来不考虑旅客损失的。相关规定认为,旅客在私下转让车票过程中,只要高出票面价格
5
元便按倒票处理,轻则罚款,重则拘留。但很多旅客在购票过程中,却是辗转从票贩子手中购得高价票,而且还有时间等方面的损失。在春运等铁路运输高峰,这种情况尤甚。铁路运输部门单方规定旅客自行转让客票不得高于票面价格
5
元,事实上剥夺了旅客公平地获得损失补偿的权利。
传统的解释是这样做为了打击票贩子,退票收取
20%
的退票费也是为了打击票贩子。但这个立论其实站不住脚。票贩子的大量存在,根本原因是铁路运输企业的售票机制有问题,大量票源从铁路内部非正常流出,而
20%
甚至更高的退票费根本难不倒票贩子,因为通常有“内线”配合。人们司空见惯的情形是:很多人提前数小时甚至十数小时到窗口排队,但对于热线线路来说,往往一开窗售票,即使排在第一个的人也未必买得到票,铁路部门的解释是全市有很多窗口同时售票。但一些旅客同时还会发现,在窗口甚至托关系都买不到的卧铺票,上了火车有时却能够通过加价补票获得,铁路司乘人员有时就直接充当了票贩子。在前几年,后一方面的问题尤为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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