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两位烈士》
鲁宁
上周,国内新增两位烈士。
一位烈士叫周波,重庆人,北京卫戍区某部战士。春节假期,在驻地附近破冰救起两名落水男孩而不幸牺牲。几天前,央视新闻联播中做过简略报道,我上周五晚间观央视军事频道节目看到更详细报道,他已被北京军区追授烈士称号。
另一位烈士叫王志平,呼和浩特市委副书记。2月5日下午在办公室被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原局长关六如枪杀(关同时饮弹自杀)。
该事惊动“北京”,当地严锁消息,但天下哪来不透风的墙,遑论网络时代。国外的报道尚可不予理会,但国内的报道及网上海量的热议及所折射的民心背向,令有关方面不得不“面对现实”----作出应对。
于是乎,2月15日,该市报请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批复王副书记为“革命烈士”。同一天,该市“四套班子”还匆匆昭告天下百姓,称王是“好领导、好同志”,属于“英勇牺牲”......
公安部在第一时间介入此案调查,迄今尚未见调查结论公布。但常识告诉业已“见多识广”的广大民众,此事没有那么单纯。
有关当局终究站出来“面对现实”是对的,但急匆匆追封王为“烈士书记”的盖棺定论,在民智已开启,越来越多的国人学着独立思考(辩)的今天,实在是不够理智。结果,更多媒体、网民、知情者、消息人士对“烈士书记”生前的“那些事儿”产生了“强烈兴趣”。军事上,防御方往往比进攻方要被动得多,这个道理用在该市当局身上同样适合,统一口径、平息舆论之目的非但没能达到,反倒被倒腾出与“烈士书记”有关的更多负面消息,引发民间更多猜疑、拷问及抨击。
综合广州日报、华商报等数十种报刊的报道,“烈士书记”在该市光房产就有四套,总面积830平方米,还有......(限于篇幅我不加引用),我想说明的是,到本文交稿之2月23日,我尚未能在网上搜索到该市官方对上述“新报料”是承认或否认的表态。
此案至今云遮雾障,对“烈士书记”的个人评价须十分谨慎,还是等公安部的侦查结论出来再议----也许,结论未必向社会公布。眼下能议的是烈士评定的标准问题:
追封王为“烈士书记”的依据是《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三条第四项“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可批准为革命烈士”的规定。现不是“打土豪分田地”的革命年代,而是和平建设年代,政府又强调要依法办事,笼统执行该条例难免生出尴尬,为此,民政部在1982年4月23日专就“第三条第四项”所及的“敌人”作出司法解释如下:“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是指:(1)因在边防、海防执行巡逻任务而被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或其他坏人杀害;(2)因侦察刑事案件,制止现行犯罪或逮捕、追捕、看管反革命分子、 刑事犯罪分子而被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杀害;(3)因维护社会治安同歹徒英勇斗争致被杀害。”拿此对照,疑点来了,硬伤也来了。
其一、关开枪杀人酝成刑案不假,但其是否系“刑事罪犯”须经司法审判才成确定,匆匆把追封为烈士,讲逻辑关系,等于未走司法程序已将关定性为罪犯。这么做不叫依法办事,而是知法违法。
其二、王被枪杀于办公室,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限定的3种被杀条件。事实是,假如王确系“好领导”,其被杀最多被定性为因公殉职。当然,因公殉职也有被追封为烈士先例的,只是即便如此,追封依据也属引用不当。因为因公殉职者的烈士称号须民政部而不是民政厅追授。
其三、当天在王办公室被枪杀的还有一名女官员,王成烈士,那位女官员算什么----无厘头。
综上所析,周波烈士硬碰硬,“烈士书记”牵强附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