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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如何理解自由与责任

发表时间: 2008年06月07日 12时18分         评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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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美忠老师在地震时率先冲出教室,并在事后声称没有任何道德负疚感,他说:“我是一个追求自由和公正的人,却不是先人后己勇于牺牲自我的人!在这种生死抉择的瞬间,只有为了我的女儿我才可能考虑牺牲自我,其他的人,哪怕是我的母亲,在这种情况下我也不会管的。”此番言论一出,立即受到许多人包括一些自由主义学者的谴责,由此还涉及到当下人们对自由主义的不同理解。对于这一问题,我想谈谈自己的看法。
      就自由主义对自由的最低要求而言,范美忠老师似乎没有错。美国政治哲学家列奥·斯特劳斯(著有《政治哲学史》一书)论霍布斯就曾说过,自由主义视自我保存的欲望是所有正义和道德的根源,而所有义务都源于自我保存这一基本的权利。也就是说,权利先于善。但权利先于善不等于权利高于善,范美忠老师认为,在灾难来临时选择自己先逃生是他的权利,对此虽然可以理解,但却不值得夸耀。只有当一个人不能自由选择时,这种言论才是有意义的。因此,他认为先人后己和牺牲只是一种选择,不是美德,这就让人无法认同了。
      在理解斯特劳斯的阐释时,我们应当知道:第一,自由主义主要是一种政治思想,而不是一种教人如何生活的人生观。它关注的是防止个人权利被权力所侵犯,被社会以至善的名义所剥夺。因此,它的基本立论只是一种底线伦理,即以不侵害他人的权益为限。但它并不否认存在更高的美德,就像主张一个人应当自由恋爱是出于自由观念,但自由观念却不能帮助你选择与谁结婚,过什么样的生活。正如英国学者格雷所说,保持各种道德传统是持久进步的一个必要条件,同时还是一条被托克维尔、贡斯当、哈耶克等自由主义思想家都确认的真理。
      第二,自由主义本身也并不排斥责任,在其谈论维护普遍的个人权利时,其公共言论性质就决定了这正是在承担某种社会责任,而不是在为自己利益说话。用哈耶克的话说,一个自由选择的社会,可能比其它社会都更需要具有责任感,更需要人们对其行为负责。在他看来,自由与责任不可分,它不仅意味着个人拥有选择的机会和负担,还意味着承担自由行动的后果,接受对自己行动的赞扬或非难。那种“对责任的否认一般都是由于对责任的惧怕,而这种对责任的惧怕又必定成为对自由的惧怕。”另一个自由主义思想家罗尔斯更是提出,社会是一个公平的合作体系,在其中互惠被理解为公民之间的一种关系,这些公民具有正义感和善观念的能力。换句话说,当我们能自由选择时,缺乏善观念的人不可能是一个自由公民。
       尽管现代自由主义证成自由的思路是经验主义和功利主义的,认为一般的利他是无意义的概念,责任一定是特指的,这种责任“只能涉及到那些我们知道其确切事实的人,以及那些通过选择或特殊条件而同我们联系在一起的人。”(哈耶克)但这也恰恰说明了责任的具体化和不可逃避性。范美忠老师也谈到他追求公正,但他没有想到,他选择教师这个职业,也就选择了同他联系在一起的学生和应负的义务,而他却没有在意识到地震时提醒自己的学生逃生,这对信赖他的学生首先就是不公正的。
总之,自由意味着责任,这责任不仅包括我们对个人权利的维护,对社会不公现象的谴责,也包括我们对他人的帮助。在这方面,我觉得范美忠对自由观念的理解与许多因他而谴责自由观念的人,其实都是没有真正理解现代人自由与责任的关系。
       在这次大地震中,许多教师为了保护学生而牺牲了自己,对于这种英雄行为,我宁愿看作是出于一种责任感。这使我们能将这种行为不仅看作是高尚的,同时也能看作是具有人性的普遍性的。现代最大的危机是意义的危机。在我看来,责任不仅属于权利范畴,更属于价值范畴。正如捷克政治学家帕托切克所言:“道德的存在不是只为了维系社会运转,而且更是让人成为人。不是人依据自己反复无常的需要、愿望、癖好与渴望来界定道德,而是道德界定人。”在这个意义上,那些牺牲的教师们既是忠实履行职责的现代公民,也是我们每个人权利与责任的评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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