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密室举报”制度还仅仅是开端文/毕晓哲 漫画/黎青 “密室举报只是我们院保护职务犯罪案件举报人工作的第一步。” 6月23日下午,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控告申诉处处长杨燚称。为进一步将相关规定落实,第一分院在今年2月26日,印发相关文件,将保护工作规定为一种长期的制度。(6月24日重庆晚报)
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制定的“密室举报”制度无疑有着进步意义。此举,有利于调动举报人的积极性和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能最大限度发现犯罪案件线索,提高办案效率。但是,不可否认这种“密室举报”制度还仅仅是开端。
“密室举报”或许相比以前的“公开举报”有进步意义。但是并不能从根本上打消举报者害怕被打击报复的顾虑。长期以来,举报人的人身权益只所以得不到很好保障,与我国的相关制度机制不健全有关,但根本原因是司法检查机关还没有真正将每一名举报人列为“重点保护对象”,还没有真正从思想根源深处重视每一名举报者的人身、财产权益。
这并不是笔者的揣度。现实生活中,有多少个举报者由于司法机关办案程序的“不严谨”,导致举报人信息被泄露的?又有多少名司法机关的办案人员,在经意或不经意间向“有关领导”透露了举报人的信息?或许,有制度设计的原因。比如说,名义上“依法办案、独立办案”,实质上不得不受某上级机关或上级领导的制约。最终不得不办“人情案”、“关系案”。前几年,河北省原省委书记程维高案中的举报人郭光允被打击报复案、阜阳“白宫”举报人死亡案,以及湖南郴州贪官曾锦春案中的举报人被打击报复案……几乎都能找到司法办案人员"泄密"的影子。
“密室举报”并不能根本上解决举报人的思想顾虑。因为,没有一个完善的制度和机制之前,任何形式主义和外在的东西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什么。即使是通过“密室举报”的举报线索,同样可以被不负责任的官员泄露出去,同样可以迅速被“被举报的官员”知晓,并采取打击压制措施。所以,解决举报人顾虑的关键并不是建立什么“密室举报”和24小时的贴身保护,这都不是治本之策。
只有让办案的司法人员从思维深处意识到保护举报人的极端重要性,只有对那些恶意或无意泄露举报人信息的司法办案人员严厉追究责任(未建立也应该迅速建立),只有让举报人没有了举报的压力和恐惧,真正感觉到自己是安全的,才有可能“畅所欲言”,举报渠道才能畅通无阻。
勿庸置疑。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建立的“密室举报”制度,是对保护举报人制度的有益探索和尝试,值得肯定。但是,我们不必要过于夸大其效用。毕竟,这项制度还需要法律的积极跟进,还需要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这才仅仅是保护举报人制度上迈出的“一小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