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者”之一 注射死刑:人道还是残忍 刘仁文 我在去年底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曾用一个整版的篇幅来阐述我关于尽快废止枪决、将死刑执行方法统一到注射上来的主张。在准备这个采访稿时,我就死刑注射是否比枪决更人道与牛津大学的罗吉尔.胡德教授通过电子邮件进行讨论,他曾经是联合国秘书长死刑问题报告的起草人,其著作《死刑的全球考察》也在我国出版了中译本。作为一个长期生活在没有死刑的国度的英国人,加之其废除死刑的坚定信念,他当然不会同意我赞成注射执行死刑的观点,因为在他看来,死刑本身就不该存在。他还告诉我,注射执行死刑远不像我想象的那么人道和无痛苦,美国最高法院最近已经受理了注射执行死刑是否违宪的案子,很快就会有结果。
注射执行死刑违宪?这多少有点让我们中国人感到费解。因为在我们这里,相比起枪决来,注射正受到普遍的肯定和赞扬。带着这样的心情,我自然想弄清楚这次美国最高法院关于注射执行死刑是否违宪的来龙去脉。
美国最高法院曾在1972年的福尔曼诉乔治亚一案中裁决死刑违宪,当时许多人以为死刑在美国已经寿终正寝。但实际上,最高法院并没有持死刑本身是违宪的观点,而是从死刑被任意地运用、死刑反复无常、死刑适用中存在歧视的角度来宣布它违反了美国宪法修正案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施加残忍的和异常的刑罚”。这样,还保留死刑的30几个州相继重新起草法律,进一步完善和严格程序,更加小心和细致地定义适用死刑的谋杀罪的分类,从而避免死刑的任意性。这些新的法案随后在1976年被最高法院在格瑞格诉乔治亚一案以及其他几个案件的裁决中宣布为合宪。于是,美国在1977年结束了10年间没有执行死刑的历史,又重新恢复了死刑的执行,但自此以后,美国一是将死刑的适用有效地限制在严重的谋杀罪上,二是几乎所有保留死刑的州都陆续将死刑执行方法改成了注射。
但事情还没有完,有关注射的“拙劣”执行被不断报道出来:某个案件中执行人员花了足足40分钟不断地用注射器扎死刑犯的静脉血管,其间注射器脱离了静脉,化学物质朝着观刑者的方向喷射出来,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医生和护士大都不想接这单活,因为这有违他们的天职,于是这事得由狱警或监狱中的其他人员来干,而他们由于没有接受过医护训练,找血管和扎针就不那么容易;在另一个案件中,注射药物后,死刑犯反胃呕吐、下颌颤抖并扭曲,被捆绑的身体抽搐不停,令狱警和在场者大为吃惊,他们认为,可能是药物剂量没算准,也可能是这个死囚的生命力太强。
在这种情况下,美国最高法院改变了过去认为就死刑执行方法提起诉讼是无意义的看法,于去年9月受理了肯塔基州两名死囚提起的诉讼:他们认为,注射死刑方法可能使死囚极度痛苦,因而属于“残忍的和异常的刑罚”,要求予以禁止。自那时起,保留死刑的各州司法部门纷纷中止死刑的执行,等待最高法院的裁决结果。到今年4月16日,美国最高法院终于裁定,注射死刑不具有产生巨大疼痛的风险,不属于宪法禁止的残忍的和异常的刑罚,因而没有违宪。
美国最高法院的上述裁决其实应属意料之中,因为虽然美国已有10几个州废除了死刑,但毕竟还有30几个州保留有死刑,而注射死刑虽然遇到不少问题,但总的来说目前仍然是痛苦最小的一种死刑执行方法。如果最高法院宣布注射死刑违宪,则其实就等于宣布美国废除了死刑。而这在当前的美国还不现实,尽管近年来美国执行死刑的人数呈显著下降趋势,并且从州到最高法院分别取得了一些废除和限制死刑的成绩,如新泽西州去年底废除了死刑,最高法院在2002年作出判决:弱智罪犯不能判死刑。不过,值得注意的是,美国最高法院的这一裁决只是笼统地说注射死刑不违宪,对于那些“拙劣”的个案注射并没有持肯定态度,相反,通过最高法院对该案的受理,说明注射死刑确实有不少问题值得关注,这对下一步改进死刑的注射一定能起到积极的作用。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国当前正在推广注射执行死刑,相比枪决,这无疑是一种进步。但美国的经验也许能告诉我们,注射决不是如我们所想象的那般美好。在死刑短期内还不能彻底废除的情形下,注射作为一种相对文明的死刑执行方法,我们也必须在推广中注意它可能存在的问题,例如,由谁来执行注射?目前各地并不统一,有的地方是法警,有的地方是法医,还有的地方是从别的医疗机构雇请,但法医和医疗机构的人员同样存在一个职业伦理的问题,而法警如果不经过很好的训练,其操作不当就有可能带给死刑犯额外的痛苦。再如,研究表明,药量不够会加大死刑犯的痛苦,被执行死刑的人要么感到窒息,要么感到被烧灼,让人极其不舒服,好像是放在火上烤一样;还有的情况是,有些药物注射到最后并不管用,而要再注射一次,这既可能是不同人的体质所致,也可能是药物失效。而如果我们不加区分地每次每人只用一剂药,也会给某些死刑犯平添痛苦。
(作者为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