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个人日记 ]

怎样证明我被强奸了?

发表时间: 2007年06月14日 13时20分         评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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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证明我被强奸了?

二十一世纪初,李银河女士提出了关于性爱的著名的三原则,虽然不周延,但至少点到了一个最关键的问题:自愿。自愿是最为重要的问题。没有自愿前提,那便成了强迫、强暴、强奸。
所以,世界各国关于强奸的司法定义,文化差异、语义学差异存在,但“违背受害者意志”这一条却是共同的。
陕西卫视《华夏点击榜》节目,连续报道土家族女子夏红玉被丈夫挖眼一案,今天播出的节目重点讨论的是夏红玉眼睛被挖的根本原因(2007-01-232145首播,次日835重播)。据夏红玉透露,事发的前一天,夏红玉将先前曾被当警察的大伯子牟伦兴强奸的事情告诉了丈夫牟伦胜。当时牟伦胜一言未发,掉头走掉了。第二天,也就是挖眼事发当天,夏红玉刚刚生育之后的第十七天,牟伦胜提出与夏红玉同房,遭到夏的拒绝。牟伦胜随手把门揷好,用事先准备好的两把改锥,残忍地对夏红玉下了毒手。
我在节目当中追问夏红玉,为什么要把这件事情告诉丈夫?夏红玉答,他总是无端地猜忌我怀疑我,气急之下我说了。复问夏红玉,你遭到强暴的事情为什么事发很久以后才对媒体讲出?夏红玉答,当地,乡下,观念,名节,怕羞,更害怕牟伦兴。
夏红玉陈述的被强奸的事实,基本要点如下:
一,2003年的腊月二十九,地点,夏红玉出租屋。
二,身为派出所副所长兼政委的牟伦兴,着警服只身来到夏红玉出租屋,掏出手枪放在枕头上,用手巾堵住夏红玉的嘴,关灯之后对夏红玉实施了强奸。
三,夏红玉拼命反抗,咬伤了牟的手背。
四,强奸结束后,夏红玉说“我会告你的”。牟根本不怕:我是警察,你根本就告不赢我,我马上就要调到利川来了。
五,夏红玉长时间陷入惊恐之中,第一时间未敢将此事告知家人。
六,几天后,同一地点,牟伦兴再次将夏红玉强奸。
七,距离牟伦兴强奸夏红玉之后的第十一天,午夜两点,身着保安服装的牟伦胜砸开夏红玉的门,也将夏红玉强奸,时间持续到早晨六点。
八,一对姓谭的老夫妻目睹了牟氏兄弟先后来叩门、砸门,训斥邻人,并听见夏红玉持续的哭声。
夏红玉说,在当地公安局询问其眼睛被挖的情况时,曾提到过自己被牟氏兄弟强奸在先的事实,但当地公安局未予理会,也未立案侦查。
自去年五月之后,夏红玉曾向关注她的媒体和有关方面讲述自己被强奸在先的事实,媒体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多采取了对此三缄其口的沉默态度。
夏红玉到底有没有遭到强奸?这的确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
夏红玉认为自己有两个证据,一是谭姓老夫妻的目击证词(笔者在节目中采访了这对老夫妻),二是夏红玉坚信她的孩子是牟伦兴的,一直申请做亲子鉴定未得批准。但是连同夏红玉的律师袁先生在内的司法界人士较为一致的看法是,夏红玉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
事情已过去了两年多,当时的证据未予保留,夏红玉没有及时报案,所以这个证据即使李昌钰专程前来恐也很难复原当年。著名律师陈旭听完夏红玉的整个陈述之后认为,就目前情况而言,夏红玉被强奸,从法律上难以认定。
所以,有人责怪她:为什么不注意保留证据?
今天再去责怪夏红玉未免近乎残忍,它已经很不容易了。
第三次连线夏红玉的时候,我请求她回忆当时的情节,夏红玉泣不成声,采访数度被迫中断。请大家设身处地想一想,在一个边远山区,在一个开着警车呼啸而来的警察面前,在一把从来没有见过的乌黑的手枪掏出来放在枕头上之后,在嘴被毛巾堵上,发不出声音的情况下,在一个训练有素又色胆包天的强壮男人淫威下,个子矮小身体单薄的夏红玉只有二十一岁,她仅仅是一个在西饼店打工的小女孩,她的文化程度只小学毕业,父辈是地地道道的土家族农民,自己稚气未脱涉世未深,两者相较,对比如此悬殊,夏红玉又能怎么样呢?请注意,倔强的夏红玉依然咬伤了对方的手背,那是一种我们完全可以想象到的惊恐万状般的、本能的、殊死的抵抗……
是的,今天的夏红玉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她曾经如此被残忍的对待过,但是谁又能说这样的事情不曾发生过?
妇女受到暴力侵害,在我们国家举证责任是受害方,这是一个非常难以完成的任务。且不说囿于观念、摄于淫威,受害者敢不敢的问题,即使从纯证据学的角度来说,受害方举证也是困难重重。因为这种事情(连同家庭暴力问题在内)大多发生在私密情况下,只有一对一的关系,证明对方就是施害人绝非易事。著名家庭暴力问题专家陈敏律师的说法让我很受启发,她介绍说,美国、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在这类问题上对受害方举证的标准比我们国家低得多。比如,我说你打了我,我只要证明自己身上有伤就够了,请你来证明不是你打的吧。
司马南非司法界人士,对法律问题不敢妄加评论,但是夏红玉的案件、夏红玉的命运,让我痛感到一个孤立无援的苦命的女子,她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太难了。
现在,让我们来做一个假定:夏红玉第二天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了案。夏红玉能拿出什么证据呢?当地的派出所会听信夏红玉的说法进而立案侦查吗?让受害人自己收集证据,这是一个何等复杂的工作。面对一个熟悉刑侦工作的警察,一个弱女子收集证据证明自己被其强奸,还要在其辖区内生存下去,这绝非是一个轻而易举的事情。
故此,司马南谨慎设问:有否可能效仿美、加、英、澳诸国对受害人举证责任降格以求,而对被怀疑人追加其举证之责,对公安部门则应提出最严格的刚性的要求——
即遇有受害人提出自己遭强暴,公安部门必须以最严格的形式、最审慎的态度,勘察现场、搜集证据。
夏红玉遭人强暴,迄今拿不出直接证据,也许这并不是夏红玉一个人的无奈。
有理由推测,在我们的生活中,其实还有无数个夏红玉遭受强暴之后被迫忍气吞声,她们的花季就此结束,她们的阳光不再灿烂,她们的噩梦就此开始,她们心底深处的极端痛苦会在一生当中不断地吞噬者着她们的快乐,而坏人却可以逍遥法外。
在建设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今天,如何最大限度地清除和减少自人类有史以来即存在、残暴的“基于性别的犯罪”,是一项紧迫的任务。倘若我们能够从夏红玉一案当中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在制度层面改进我们的工作,至少可以使更多的受害人免于伤害,此举善在社会功德无量矣。
夏红玉,你尽情地哭吧,因为你的苦难不仅仅是你自己的……
在夏红玉的哭声之中,人们还要麻木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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