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政杂谈 ]

黑户少女小梅就活该被强奸吗?

发表时间: 2008年04月23日 13时03分         评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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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大岭山警方是干什么吃的?
黑户少女小梅就活该被强奸吗?
关东客(沈阳)
来自河南周口的小梅(化名)是广州大岭山镇下虎山锯丰工艺品有限公司的一名员工。半月前的一天晚上,她失身于一个没见过几次面叫阿华(化名)的男人。事后,小梅的父亲以强奸罪向大岭山警方报案,但是警方没过多久就将阿华释放。警方称,小梅没有反抗行为,而且小梅是黑户,其只有14岁的说法无法证实,所以无法认定阿华的犯罪事实。(南方都市报4.22)    
14岁本是一个花一样的年纪,可小梅却拿着一张20岁的假身份证过早地走进了工厂,走进了社会。这本身就是一种不幸,令人深感痛心。可更令人感到痛心的是小梅被色狼糟蹋之后,色狼不但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反而在找人签字担保后释放了。    
按照刑法的属地管理原则,大岭山警方对于辖区内的案件是有管辖权的,而这意味着在辖区内犯罪的不论是当地人,外地人,中国人、外国人,警方都有权力去查处,而辖区内所有公民的财产、身体、生命等权益受到损害时,警方都有义务去保护他们。很显然,在小梅是否被强奸的问题上,我们没有看到小梅的权利得到应有的保护,正义没有得到伸张。我们还是看看警方给出的理由吧。“黑户”、“没反抗行为”、“年龄无法核实"这三项理由根本没有一项能站得住脚。    
小梅是黑户不假,可那并不是她本人的错。既然她降生在中国的这片土地上,按照《宪法》,那她就是中国公民,她就应该享有公民所应享有的一切权利。我们并不能因为她是黑户,就把她当作法律的局外人。警方仅仅凭借阿华没有强迫小梅的一面之词就可以做出没有反抗的判断吗?    
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被害人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者不知  反抗的情况下实施奸淫,是强奸罪的客观表现。根据小梅“电视里的人都没穿衣服”、“他突然过来脱我的衣服,用手掐着我的脖子"的描述,这难道真的是小梅自愿吗?你要求一个14岁的孩子能做出怎样的反抗呢?    
至于年龄,警方更不应该如此的草率。按照警方的说法,小梅没办户口也没办身份证,所以无法从合法渠道来证实她的实际年龄。既然知道20岁的身份证是假的,可仅仅凭借小梅的照片和长相比较老成这样的表面现象难道就能推定小梅的年龄  吗?现在的医学如此发达,我想简单做一个骨龄鉴定,小梅的年龄不就一目了然了。如果小梅真的不满十四周岁,那无论阿华有无强迫,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阿华都构成强奸罪,而且属于强奸幼女。阿华应该受到从重处罚,怎么会被释放呢?    
本来是一件很重大的强奸犯罪案,可大岭山警方竟然如此轻描淡写,是典型的懒政和无能的表现。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不但背离了警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法律尊严和公民权益的职责,而且败坏了警察队伍的形象。透过大岭山警方冷漠的面孔,我们其实还可以窥见其对外来务工人员的歧视。面对受害女方  的报案,怎么能用“双方可能是自愿”的字眼来对待呢?    
法律不需要冷漠,不需要“如果"、“可能"这样不负责任的字眼,法律需要的是公正、公平和正义。我们希望看到犯罪分子能够尽快被绳之以法,受到应有的惩罚,更不希望小梅这样的悲剧重演。
http://epaper.nddaily.com/I/html/2008-04/22/content_44641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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