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官员的不做为,让英雄流血又流泪

阅读() 评论() 发表时间:2008年11月17日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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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陈虹  

2008年11月12日在历山路和泺源大街路口,一名老年乞讨者坐在地上,面前放着的“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证书尤为显眼。旁边还有一个残疾人证书,一张白纸上写着“来到贵宝地,乞求非本意。皆因救人难,重伤复致残。丧失劳动力,生活成问题。谁想老母亲,重病缠住身……”
他叫仇文才,60岁, 2002年被湖北省襄樊市表彰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

(2008年11月15日 舜网——济南时报)


                                    


看完这则报道,有良心的中国人无不流泪动容,为英雄的悲惨经历!有良心的中国人无不义愤填膺,为那些本可以拉英雄一把,却因冷漠失职,使英雄沦落至此的人!
我觉得,在英雄变成街头乞讨者这件事上,最应该受谴责的,是那些该做为却不做为的政府官员。
对见义勇为的英雄的保护,国家难道没有相应的政策吗?有的。 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根据《山东省见义勇为保护条例》规定,因见义勇为负伤的,能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补助和救济,医疗费可从见义勇为基金里出;确定残疾的,参照国家和省有关伤残军人的优待标准照顾和优待。本省公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的也参照条例执行。但仇文才只领到了襄樊市政府给的“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表彰的奖励3000元,其他什么也没有,连医疗费也全部是自己借来的。因为,仇文才不知道有《山东省见义勇为保护条例》这样的法律法规。仇文才不知道的话,尚且情有可原。但襄樊市政府的相关工作人员,你们难道就不知道吗?告诉仇文才相关的国家政策,让英雄得到及时的救济,这,本来应该是你们的职责。所以,在这件事情上,首先是襄樊市政府的工作人员失职了。
接下来,我们看到,一年后,当仇文才在朋友的指点下,知道了政府的这一政策而去寻求补偿时,山东临沂的相关部门却不断推托,仇文才手里拿到的一份临沂市民政局给省人大常委会的答复函,就是这样写的:“查阅相关条例,虽规定应享受生活补助等事项,但没明确以上事务由民政部门办理,而且民政部门也从来没办理过此类事项。” 就这样的一个借口,就把英雄本来应该得到的补助,一推推了5年,甚至到现在还遥遥无期。真的很想叫这些民政局的大老爷们都站出来,站在仇文才的面前,摸摸自己的良心,当你们“朱门酒肉臭时”,知道“路有冻死骨”的滋味吗?如果,有一天,当你遇到了歹徒对你或是你的家人行凶时,你还指望象仇文才这样的人会出来救你?
所以我觉得,在仇文才这样的事情上,不是我们国家没有相应的法,而是法没有得到真正的贯彻落实。我建议:在国家的相关政策后面,加上一些对行政不做为的人给予严厉处分的条款。要把保护见义勇为者,提高到重中之重的地位。只有这样,才能做到真正的惩恶扬善,严厉打击犯罪行为,也才能让社会治安有一个根本的好转。毕竟,打击犯罪,不只是公安一个部门的事情,只有让全社会多一些象仇文才这样的见义勇为者,才能对犯罪分子产生极大的震慑,建设一个真正和谐的社会。
我们衷心希望:我们爱民、亲民的政府,能够通过仇文才这样的事例,让所有的公务员都受到一次深刻的教育;我们也希望,通过严格和完善的立法、坚决的执法,让此类行政不做为的事不再发生;我们更希望,所有见义勇为者都能受到全社会的关心和尊重,我们祝愿:英雄,能够不再流血和流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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