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立法势在必行
阅读() 评论() 发表时间:2008年11月17日 23:26
![]() 文/天山来客 新闻链接: 一名老年乞讨者坐在地上,面前放着的“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证书尤为显眼。旁边还有一个残疾人证书,一张白纸上写着“来到贵宝地,乞求非本意。皆因救人难,重伤复致残。丧失劳动力,生活成问题。谁想老母亲,重病缠住身……”他叫仇文才,60岁,2002年被湖北省襄樊市表彰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 据记者了解,2002年仇文才在襄樊市打工,为了他人与入室抢劫歹徒搏斗身负重伤,公安机关出具给法医学鉴定书并鉴定结论为“重伤,伤残等级5级,右手肌肉萎缩,运动瘫痪”。襄樊市给仇文才“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表彰,奖励3000元。但是,3万多元的医药费全是从亲友和工友处借来的,当地政府没有支付。2002年仇文才带着一屁股债回到老家山东临沂。由于伤残失去劳动能力,生活没有着落,为了寻求政府救济,他在县里、市里、省里奔波了五年,都徒劳无获。 人们都说,好人有好报。可是见义勇为的仇文才,得到的却是可怕的冷漠。仇文才这位见义勇为的英雄,被生活所迫走上了乞讨的道路,这与昔日受政府表彰时手捧鲜花,披红挂彩,受到的英雄般的礼遇时的情景,显然形成了强烈的对比。英雄受到政府的表彰那是精神上的奖励,但是,英雄所做出的牺牲又该由谁来买单呢?仇文才所受到的这种责难,反映出现实的残酷和人心的悲凉。实在令人惊叹。 弘扬社会正气,维护公平正义,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需要见义勇为者。如果见义勇为的人都是象仇文才这样的下场,当别人遇到危难的时候,还有谁敢挺身而出主持正义?不难想象,如果见义勇为者远离社会,那些作恶多端的人岂不是会更加猖獗?我们的社会将会变成什么样子?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优良品德。英雄面对罪恶的势力和自身的危险挺身而出,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特殊贡献,理应获得应该有的生活保障与奖励,也理应受到社会的支持和尊重。因此,政府有责任建立见义勇为保障体制,并明确政府相关部门和医疗机构的职责。对于因见义勇为者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甚至是丧葬等费用都应由政府提供,切实解决英雄的后顾之忧。这对于见义勇为者及其家属都将是一种巨大的精神鼓舞。但是,这种保障体制需要法律支撑。 我国对于见义勇为者的权益保障,在法律上还是一个空白,国家尚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当见义勇为者遭受损害无法得到相应的救济时,难以通过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来加以解决。因此,见义勇为立法,才能真正保障其合法的权益,也将会使更多人打消各种顾虑,有利于这一中华民族的优良品德发扬光大。 社会正气得到了弘扬,我们的社会就会秩序井然,就会更加和谐。为了我们的社会能够更加安定,为了我们的生活环境更加安全,请不要让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了。笔者希望:见义勇为立法,并早日发布实施。同时强烈呼吁:全社会都来关注见义勇为者,为见义勇为者呐喊,并提供精神和物质上的支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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